人物履歷
歷任浙江省建德縣建築工程公司技術員,副經理,經理;
建德縣城鄉建設局科員、工程管理股股長;
建德縣乾潭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建德市城建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建德市新安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
建德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中共建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政協建德市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建德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政協建德市委員會黨組書記、主席;
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
中共建德市第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委員會委員,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委,
政協建德市第十二屆委員會主席。
兼任建德市橫鐵屬地管理領導小組副組長。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雙開處分
2017年1月,經浙江省紀委批准和杭州市委同意,杭州市紀委對建德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程茂紅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程茂紅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受禮,違規發放津補貼;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受禮,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錢色交易;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高利轉貸犯罪。
程茂紅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務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杭州市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杭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程茂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資格終止
2017年1月,杭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接受程茂紅因涉嫌違紀違法辭去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程茂紅的代表資格終止。
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杭檢刑訴(2017)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茂紅犯受賄罪、貪污罪、高利轉貸罪,於2017年6月2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程茂紅犯受賄罪、貪污罪、高利轉貸罪,於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浙01刑初87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程茂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31年1月1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現扣押於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367.8023萬元和扣押於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贓物價值人民幣18萬元的奧迪牌轎車(車牌號為浙A×××××)一輛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責令被告人程茂紅繼續單獨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331.92196萬元、與被告人張素祥共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422.184萬元[從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查封、凍結在案的財物(詳見附屬檔案)中執行],其中人民幣225.52226萬元返還給建德市城市建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人民幣528.583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程茂紅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8年1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判決如下:裁定程茂紅及其二審辯護人辯護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用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