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時亮

程時亮

程時亮,男,1959年 生於大冶,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黃石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曾任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公安分局局長。黃石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17.46萬元,上繳國庫;將涉案的龜山銅鐵礦的3%股份予以追繳。

基本信息

主要榮譽

2007年湖北省省先進公安分局局長榮譽

犯罪事實

2010年9月27日,時任黃石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程時亮因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陽新縣第一看守所。

2009年2月份,市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枝罪,窩藏罪,依法對省檢察院掛牌督辦的以嚴華生為首的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的11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後法院對以嚴華生為首的涉黑犯罪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重犯嚴華生被判死緩,何漢華被判死刑。

該案在公訴之前,由黃石港公安分局負責查辦,程時亮當時正好任黃石港公安分局局長。

在查處震驚黃石的嚴華生涉黑案時,程時亮瞄上了嚴華生非法個人所得鄂州汀祖一銅礦3%的股份,後利用職務之便,操縱他人轉讓股權,最後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96萬餘元;又以參股名義與他人共同收受他人15萬元……

2008年5月,市公安局黃石港公安分局在查辦嚴華生涉黑案件時查明,2006年,嚴華生通過聚眾賭博,非法獲得辛勍所持有的鄂州市汀祖鎮龜山銅鐵礦(以120萬元購買)3%的股份。

黃石港公安分局特偵組認定該3%股份系嚴華生違法所得,決定依法予以追繳。為將股權變現,要求該礦大股東曹某出資收購。2008年6月17日,辦案人員安排嚴華生寫了一份委託書,委託王漢興(鄂州市汀祖龜山銅鐵礦股東,嚴華生的3%股權登記在其名下)全權處理3%股份,並明確變現款作為贓款全部交由市公安機關收繳。

後辦案人員找到曹某,要求其出資200萬元人民幣收購該3%股份,曹沒有同意。後辦案人員多次找曹購買該股份一事,曹沒有答應。

曹某後找到潘某(時任鐵山區分局經偵大隊大隊長,另案處理),請其幫忙找時任黃石港公安分局局長程時亮,解釋自己不願意收購該股份的想法。潘某告知了程時亮,二人在談及此事時認為該銅礦股份有很大的升值空間,便起意由他們按原始股30萬元低價收購。二人後合謀,對外仍以曹某名義收購該3%股份,實則由其二人各出資15萬元收購。

程時亮授意潘某找曹某協商此事,曹某表示同意。程時亮再利用嚴華生案件偵查期限臨近,藉故找案件直接負責人商議此事,故意以曹某不願收購,並以能追多少是多少,及如果案件起訴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就無法追繳為由,決定由黃石港公安分局以30萬元的原始股價格予以處理。

得逞後,程、潘按事先約定各出15萬元由潘某交給曹某。同年11月7日,曹某安排人將該30萬元股權轉讓金作為退贓款交給了黃石港公安分局。同時,曹某與王漢興簽訂股權轉讓協定,將該股權轉移到自己名下。後潘某又以其妻王某名義與曹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定。

至此,應由黃石港公安分局依法追繳扣押的3%的股權,被程時亮和潘某非法占有。2009年春節前,曹某在該礦未分紅的情況下,個人出資20萬元分2次付給潘某,潘某後分給程時亮10萬元。

經湖北永業行資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評估,該礦股份當時的每股價值為人民幣42.2915萬元,3%的股份總計價值人民幣126.8745元。

2010年9月26日,黃石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