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當過知青、民辦教師、工人。1979年11月調入麻城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批捕科科長、辦公室主任、檢察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1983年5月任副檢察長.1991年1月任檢察長。1993年則月調任蘄春縣檢察院檢察民。在蘄春縣人民檢察院工作期間,倡導"嚴格執法、狠抓辦案、團結拼搏、爭創一流"的建院精神,認真貫徹"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工作方針。充分履行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堅持不懈地抓好三項重點工作,為蘄春縣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作出了較大貢獻。在"爭最佳檢察院、創一流科室,當優秀檢察官"競賽活動中。1995、1996、1997年連續3年榮獲全省最佳檢察院稱號,個人榮立三等功1次,二等功2次。全院有8個科、室、局被評為"一流科室",10名檢察員被評為"優秀檢察員"。使蘄春縣人民檢察院躍入全省檢察系統先進行列。曾撰寫法學論文多篇。
作品
其中《錯捕之我見》一文發表在1995年8月17日《檢察日報》第三版,《淺議設立拒不作證罪》一文發表在1996年《楚天檢察》第一期,均受到司法界同仁的廣泛關注。是蘄春縣第十二、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現系黃岡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