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和追徵稅款
情形 追征期限 滯納金
稅務機關責任 3年 不得加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責任
過失(計算錯誤) 一般情況 3年 加收
特殊情況(10萬以上) 5年
故意 (偷稅、騙稅、抗稅) 無限期
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我國《契約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核定應納稅額
1.核定應納稅額的對象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⑵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⑶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⑷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⑸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⑹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⑺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例:多項選擇題】出現下列哪種情況時,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2006年下)
A.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
B.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C.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D.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答案】ABCD
【解析】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⑵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⑶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⑷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⑸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⑹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⑺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
為了減少核定應納稅額的隨意性,使核定的稅額更接近納稅人實際情況和法定負擔水平,稅務機關按以下方式進行核定:
⑴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⑵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採用上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稅收保全措施
所謂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為確保國家稅款不受侵犯而由稅務機關採取的行政保護手段。稅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納稅人法定的繳款期限之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實際上就是稅款徵收的保全,以保護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上述所說的納稅擔保,包括由納稅人提供並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以及納稅人所擁有的未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國家機關不得作納稅擔保人。(外出經營申請領購發票,有類似規定)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強制執行措施
所謂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稅的權利所採取的稅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稅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稅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徵稅的有效行使。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例:多項選擇題】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對符合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下列各項中,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有( )。(2007年上)
A.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應納稅款
B.責令納稅人暫時停業、限期繳納稅款
C.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D.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資產
【答案】AB
【解析】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資產。
阻止出境
根據《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稅款優先執行
《稅收征管法》規定了稅收優先權,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即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例:多項選擇題】下列各項中,屬於稅款徵收措施的有( )。(2007年上)
A.加收滯納金 B.核定應納稅款額 C.查賬徵收 D.稅收保全措施
【答案】ABD
【解析】查賬徵收屬於稅款徵收方式。
【例:判斷題】《稅收征管法》規定了稅收優先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2007年上)
【答案】對
【解析】稅收優先於發生在其後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