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
其公式為 稅收彈性係數=(稅收收入增長量/稅收收入總量)/( GDP增量/ GDP )×100%。
稅收彈性係數=稅收增長百分比/增加值增長百分比。
在統計報表中,增加值(國內生產總值、分產業、分行業增加值)絕對數為現價,相對數(增長百分比)為不變價,因此在計算彈性係數時,要進行現價增長的計算,即
增加值增長百分比=(當年增加值絕對數-去年增加值絕對數)/去年增加值絕對數*100%。
如統計報表中2005年山東國內生產總值為18468億元,增長15.2%,按現價計算,2004年山東國內生產總值為15022億元,增長22.9%。
彈性係數
按照經濟學理論,稅收增長比例應該和經濟成長比例大致相同,即當稅收彈性係數為1的時候,是比較完美和協調的增長形勢。但稅收增長受多種因素影響,比如經濟結構對稅收增長的影響,包括由於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國民收入結構和分配結構的調整及變化,導致稅源結構和稅收收入質量的改變,稅制改革及統計口徑等原因,都會造成經濟與稅收增長不同步。1965-1990年期間,西方主要工業國家的稅收彈性係數平均為1.4。經濟學界一般認為,彈性係數在0.8-1.2為合理區間。合理的稅收比例對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但稅收收入增長過緩,也會影響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經濟處於快速發展期,稅收征管手段不斷增強,彈性係數在1.0-2.0期間均處於合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