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宣傳的功能定位
稅收宣傳應歸納入納稅服務的範疇,可定位為,通過廣泛、全面、針對性、持久性的稅收宣傳,使納稅人熟悉、了解稅法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提高稅法遵從意識,從而使稅收工作得到順利開展。由於我國目前稅收立法的級次低,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名目繁多,不利於納稅人掌握,所以需要稅務機關做大量的宣傳工作,彌補稅收立法的不足。稅收宣傳工作的力度反映著稅收工作的力度,稅收宣傳規模、水平、機制只有代表稅收發展的方向,廣泛宣傳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傳稅收法規,才能促進稅收事業的發展。稅收宣傳要符合納稅人的偏好,使納稅人全面地了解稅法,把納稅人的注意力由稅款多少轉到稅種選擇上、由被動地接受轉到主動的關注稅收上來。
強化稅收宣傳的必要性
(一)經濟體制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為稅收宣傳提供了體制需求。在過去傳統的計畫經濟體制下,企業缺乏自身獨立的經濟利益,稅收的多少有無,不會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根本無需對稅法有多少了解。在改革開放之初,稅收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十分有限,政府以稅收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是藉助於流轉稅來實現的,主要對單位徵收,個人與稅收之間無根本的利益聯繫,納稅人在這種自身經濟利益與稅收無太多利益聯繫的情況下,自然對稅收知識無多少需求。市場經濟運行20多年來,我國新生了大量擁有自主權的經濟主體,同時稅收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斷增強,納稅日益成為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與每個納稅人經濟利益息息相關,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稅法知識需求欲望就逐漸增強。
(二)納稅人維權意識的提高是開展稅收宣傳工作的重要原因。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產生和形成的與義務對稱的權利。由於稅收與納稅人的經濟利益緊密聯繫,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對納稅所具有的權利也格外看重。如:受告之權、申訴權、請求保密權、延期稅收申報權、減免稅申請權、延期繳納稅款權、申請行政複議權、訴訟權等等,納稅人維權意識的增強,有助於納稅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有助於增強對法定稅收義務的認同感,減少稅收流失。同時,完善和強化納稅人權利也有助於改革和完善稅務行政行為模式,督促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徵收。
(三)加強稅收宣傳是依法治稅的必然要求。新《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普及納稅意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但是,在當前的稅收征管中,依然存在著違規出台稅收優惠政策、越權減免稅的問題;存在著從局部利益出發,混淆收入庫級次、收過頭稅的問題;存在著違法製造、販賣假髮票和利用假髮票偷逃稅問題;存在著拉稅引稅問題等等。雖然其中原因多多,但這也與稅收宣傳不到位、不深不透導致納稅人對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缺乏清醒的認識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只有加強稅收宣傳,才能使廣大的納稅人對稅收有更深刻的理解,才能使納稅人自覺抵制和反對稅收違法違規行為,使犯罪分子減少違法犯罪的空間。
(四)稅收宣傳工作是最佳化為納稅人服務的客觀要求。目前,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已開發國家稅務機關的共識和潮流。我國《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務機關最佳化稅收服務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作為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途徑、開展適應納稅人需要的豐富多彩的稅收宣傳活動是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服務的重要形式和載體,受到納稅人的普遍歡迎。稅收宣傳的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深入化已經提到議事日程。
(五)稅務信息化建設為稅務機關提供了條件。過去,在粗放型稅收征管模式下,征管工作需要稅務人員上門催繳稅款,手工開票,納稅方式單一,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稅務機關無暇顧及全面深入的稅收宣傳工作。而現代稅收征管手段已經逐步集中體現為以電子計算機為核心的信息化技術、電子化、信息化、專業化、網路化、多元化的征管手段,逐步形成了“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信息化和專業化”為主要特徵的現代稅收征管體系的建立,不但加強了內部監督、防止了執法的隨意性和腐敗舞弊行為的發生、強化了外部監控、堵塞了漏洞,還把稅務人員從一線繁重的征管工作中解放出來,使稅務機關更有時間、人力來組織稅收宣傳。
(六)加強稅收宣傳是WTO的客觀要求。透明度原則是WTO的重要原則,根據這一原則,WTO成員國必須公布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稅法等。而目前我國的稅收由於立法級次低、名目繁多等缺點,有損於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涉及征納雙方的稅收法律法規,一般都是下發到各級稅務機關,而不能直接發到納稅人手中,影響了稅法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因此,為了適應WTO的客觀要求,我國也有必要在提高稅收立法級次的同時,加強稅收宣傳,來彌補目前稅收立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