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從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 (三)生產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第二十九條《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製。

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8 號
《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04年10月29日發布的《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9號)同時廢止。
部 長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國稅控收款機套用推廣工作的順利實施,加強和規範稅控收款機產品的生產與市場管理,保障和監督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申請、受理、認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認定和發布,並對獲得《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控收款機產品,包括稅控收款機、稅控器、稅控IC卡、稅控印表機和金融稅控收款機等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遞,實現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收款機
本辦法所稱的稅控器,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的,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裝置。
本辦法所稱的稅控IC卡,是指具有安全功能並增加了稅控專用命令的帶有微處理器的稅控卡、用戶卡和稅務管理卡等IC卡。
本辦法所稱的稅控印表機,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宿主)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的,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印表機。
本辦法所稱的金融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銀行卡受理和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企業資質,是指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研發能力、工藝裝備、生產能力、產品情況、銷售網路、服務能力、人員素質、安全制度、管理水平、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
第六條 稅控收款機產品實行生產企業資質審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序列號管理制度。
從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合格的,頒發《生產企業資質證書》。
第七條 通過資質審查的企業,可以向國家質檢部門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八條 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具備電子信息產品設計生產維修服務能力,具有營業執照。
(二)註冊資本在三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自主研發能力、完備的研發條件、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自有品牌產品。
(四)具備合理的專業人員構成,從事所申請產品研發及相應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占企業在職人數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通過ISO9001質量認證,擁有固定的生產場所和完整的生產線,所申報產品的年生產能力達到三十萬台(IC卡企業年生產能力應達到一千萬張)以上。
(六)具有相關產品設計生產銷售維修服務經驗,至少在二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擁有覆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銷售及服務網路。
(七)經營業績良好,在申請的前二年無虧損。
(八)管理規範,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產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證產品生產和安全的規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應設施。
(九)產權明晰,資信良好,無違法記錄。
第九條 申請企業按照所申請的產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應當是中文,並附電子文檔):
(一)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介紹以及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和技術服務主要人員的情況。
(四)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及安全管理相關材料。
(五)設計、生產、檢驗等用軟體、設備、儀器的清單與證明。
(六)辦公、試驗、生產用房及倉庫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七)有關產品的設計、工藝、檢驗以及生產能力和試點套用情況的說明材料。
(八)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生產定型檢驗報告以及產品安全性檢驗報告複印件(申請生產或製作稅控IC卡資質的企業,應當提交IC卡產品生產許可證以及卡作業系統、稅控功能和安全等技術指標的檢驗報告、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證”複印件)。
(九)稅務登記證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及最近三年完稅憑證複印件。
(十)銀行資信證明(原件)和近三年企業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十一)產品銷售、技術維修服務網點說明與清單。
(十二)與申請產品相關的軟體登記證書、專利證書或者其它證書複印件。
(十三)企業近三年內重大改組、資本運營情況的說明。
(十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畫單列市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
第十條 申請企業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畫單列市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出具的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齊全性、形式符合性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中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專家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許可過程中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或者需要核查申請企業有關條件的,可以對申請企業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向生產企業頒發《生產企業資質證書》之前,應當先進行公示。對有異議的企業,應當依法進行核查;對無異議的企業,應當頒發《生產企業資質證書》,並公布名單。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不定期地組織對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報送有關材料。獲證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監督檢查的內容是檢查企業現狀與資質條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銷售、技術支持和維修服務情況。
第十七條 獲證企業應當每年按資質條件要求進行自查,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產品生產銷售維修情況和自查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自查報告和自查情況作為生產企業資質有效期屆滿換證的參考。
企業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應當是中文,並附電子文檔):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技術人員情況、負債及完稅情況。
(二)企業變更情況:企業股權變更、企業名稱及資質變更、生產場地變更、生產線及設備儀器等變更、人員變更等情況。
(三)企業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維修和服務情況,已核發的產品序列號使用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自查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自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企業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檢查,並責令其整改。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書面申請換證並提交完整材料;過期不予受理換證申請,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重新申請資質。
經審查符合生產企業資質條件的,準予換證並收回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不符合生產企業資質條件的,不予換證。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申請換證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應當是中文,並附電子文檔):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
(四)辦公、試驗、生產用房及倉庫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契約複印件。
(五)企業生產能力,以及有關變更情況的說明。
(六)產品生產、銷售、維修和服務情況。
(七)近三年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和完稅證明。
(八)企業近三年的年度自查報告。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畫單列市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
第二十條 獲證企業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更名,經核查生產企業資質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換證,同時將原證書交回。
第二十一條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致使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要求重新申請辦理生產企業資質。
第二十二條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給予警告,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三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生產企業資質,給予警告,並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進行公告,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獲得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進行公告;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
(二)不按照規定使用產品序列號和標識的。
(三)不按契約、協定規定和要求提供技術支持和維修服務的。
(四)監督檢查時,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五)監督檢查不合格,一個月內整改仍不合格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獲證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註銷其生產企業資質,並進行公告:
(一)《生產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取得資質的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生產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獲證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但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獲證企業實行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從事生產企業資質審查工作,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9日發布的《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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