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一)經國務院確認,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已取消);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貼上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已取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二)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國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之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實施機關
(一)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許可權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檔案確定。
(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委託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定固定視窗,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實施程式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上述檔案沒有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地方稅務局可以在本機關管理許可權內作出補充規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稅務機關下放規定權。
(一)公示許可事項。稅務機關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示。
(二)提出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1)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2)在法律、法規或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3)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因此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託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有條件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同時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於稅務機關管轄範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噹噹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4)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告知補正通知書,應當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四)審查。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並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式,但是對於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需要聽證的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由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決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後,應噹噹場或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應當頒發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許可證件或準予許可決定書,並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開許可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網站上同時公開。
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不予許可決定書,並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稅務行政許可只在作出批准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範圍內有效。
(六)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稅務行政許可證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許可人依法提出延續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書面決定。
(七)特別規定。納稅人申請取得發票領購資格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被許可人領購發票時,按照批准的數量、版式領購發票。發票領購簿一次批准,長期有效。
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由納稅人根據需要辦理的事項分次申請、辦理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