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公布。

基本信息

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作出修改,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修改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現將已取消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事項予以公布,並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67號修改)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予以更新。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全面落實取消“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要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統,在信息系統升級前,要輔以手工操作方式確保申報納稅事項辦理順暢,不得以信息系統不支持為由延緩取消事項落地;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切實加強對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日

解讀

一、此次公告取消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其依據是什麼?

2017年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5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以及2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許可事項,其中23項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法取消,這23項中包括稅務部門實施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2017年9月22日,《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明確,對於23項依據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修改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經修改,“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已經取消,因此,按照有關程式要求,由稅務總局發文公布已取消的該行政許可事項。

二、對取消“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稅務機關應當如何落實?

稅務總局更新了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修改了金稅三期系統流程,同時配套制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非居民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符合條件的非居民企業可自行選擇匯總納稅,在首次辦理匯總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納稅相關信息資料即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全面落實取消“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要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統,在信息系統升級前,要輔以手工操作方式確保申報納稅事項辦理順暢,不得以信息系統不支持為由延緩取消事項落地;同時,要採取措施切實加強該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後的事中事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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