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墓地

移動墓地

移動墓地:由高強度的ABS工程塑膠製成,外形是一個縮小版的豪華墳墓,長寬高只有三四十厘米,外部還雕刻著一些吉祥的圖案。其內部分為兩個空間,裡面的空間用於放置骨灰,外部則是放置故者家鄉的泥土,整個設計能起到很好的防潮保乾作用。

概述

積壓在覃第崇家的“移動墓地”有上千個積壓在覃第崇家的“移動墓地”有上千個

移動墓地,家住南寧市桃源路的74歲高級工程師覃第崇,就發明了這樣一款能隨處移動的“墓地”,並於2009年7月獲得國家專利。拿樣品到南寧市殯儀館推銷後,覃第崇認為已經獲得了對方的試銷認可,隨後投入大量資金生產出成品。就在產品準備上架銷售時,被殯儀館以“產品不符合在這裡銷售”為由拒絕了。覃第崇損失慘重,一紙訴狀將殯儀館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履行契約約定。

發明起源

1、覃第崇是一名機械製造業高級工程師。6年前退休後,他從北京回到南寧定居。他熱愛發明從1985年至今已獲得20多項國家發明專利,一些發明專利已套用於生產與生活中。
2、覃第崇發明“移動墓地”源於一個夢。1992年的一天夜裡他夢到了已故20多年的父親。夢裡父親責怪他為什麼把我扔在荒山野嶺里,我也很想到城市和兒孫們一起住高樓大廈。
3、這個夢讓覃第崇感慨萬千。能不能發明一塊移動墓地,既能滿足逝者入土為安的要求,又可以滿足他們落葉歸根的遺願呢?一向熱愛發明的覃第崇突發奇想。經過無數次的考察、研究、實驗,他終於發明出了一款既符合傳統風俗,又能長達200年不腐朽的“移動墓地”,並於2009年7月份獲得國家專利。

推廣套用

1、2008年9月18日,覃第崇與6位朋友註冊了“廣西南寧天靈飾品有限公司”。經過對生產技術的不斷研究與改進,2009年初生產出了第一批樣品,達到了上市銷售的質量要求。
2、2009年12月9日,覃第崇來到南寧殯儀館進行前期的產品推銷。殯儀館負責人看過樣品後,表示這是一款很有創意的殯葬用品,並口頭認可這些產品可以放在殯儀館裡試銷。得到這樣的答覆,覃第崇很高興,便提議簽訂銷售協定,但對方以暫時不需要簽協定為由拒絕了。
3、覃第崇有些擔心但又不想失去機會。為此他用錄音器偷偷將雙方的談話錄了下來。回到公司後覃第崇積極運作,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產品生產、貨架製作和廣告宣傳等。
4、2010年1月12日上午覃第崇帶著8套“移動墓地”成品來到南寧市殯儀館,打算在業務大廳里上架銷售。沒想到殯儀館負責人以“產品不符合在這裡銷售”為由拒絕了。
5、2011年1月7日南寧市殯儀館表示當初覃第崇拿樣品來推銷時,出於對老人家的尊重,大家對這款發明說了些讚美之詞。由於當時殯儀館業務大廳正在改造,沒有太多地方擺放殯葬用品,他就讓對方先把樣品帶回去,等到業務大廳改造完工後再商談此事。

告上法庭

1、南寧殯儀館是一個公共性質的場所,有自己的管理規定,不能隨意銷售商品。按照規定凡是進入殯儀館業務大廳銷售的殯葬用品必須經過招投標程式,中標者才能進場銷售產品。另外這款產品是“移動墓地”,在目前殯儀館的招標項目中還沒有這個項目。如果要增設這個產品,必須由相關的行業專家對產品的質量和民眾的認可性進行調查,再經過上級領導批准後,才有資格進行投標。
2、位於桃源路的南寧天靈飾品有限公司,在公司的臨時倉庫里,堆壓著一箱箱“移動墓地”成品。上千個移動墓地,如果銷售不出去,上百萬元的投入就完了,由於產品未能如願銷售,員工工資發不出,股東紛紛退股,目前公司已面臨倒閉。為了能還清債務,他不得不忍痛將北京價值幾百萬元的房產賣掉。
3、覃第崇認為,導致這些損失主要是因為殯儀館沒有履行之前的口頭協定。為此他以經濟契約糾紛為由將殯儀館告上法庭,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約定,讓“移動墓地”上架銷售,並象徵性地賠償2元違約金和120元誤工費。
4、覃第崇以《契約法》第十條作為辯護依據,當事人訂立契約,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訂立契約,都是當事人意思的表示。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契約,都必須得到履行。
5、被告代理律師則認為,覃第崇在與殯儀館負責人進行談話時,還沒有形成真正的契約意向,只是一種要約行為。在談話過程中對方是通過秘密錄音的方式進行取證,這本身就是一種侵犯他人隱私的不合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利進行秘密錄音。所以他認為原告的談話錄音作為口頭契約的證據是不成立的。

覃第崇發明出“膠囊墓地”後,想把它推銷到家鄉南寧的殯儀館。在得到工作人員口頭應允後,老人馬上生產出一千多套成品,就在產品準備上架銷售時,卻被殯儀館拒絕了。之後,覃第崇把南寧市殯儀館告上法庭,卻一審敗訴,讓覃第崇損失慘重,不得不賣掉了北京的房子來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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