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祿處分

秩祿處分

秩祿處分(日本語:ちつろくしょぶん)是日本明治維新(日本語:めいじいしん)時期一項重大而又十分棘手的改革政策。即逐步革除封建武士的俸祿制度,用金祿公債(日本語:きんろくこうさい)來償還所欠士族(即武士)的俸祿。

簡介

1876年(明治9年 )8月,明治政府公布“金祿(即貨幣體祿)公債發行條例”,由政府一次發給金祿公債,償付期為五年至十四年,利息為5—7%。

背景

1869年 ,日本明治政府廢除原有公卿、大名諸侯稱號 ,將之改稱“華族”,武士一律改稱“士族”。 日本新政權的建立 ,主要依靠以薩摩、長州兩藩為主的下級倒幕派武士 ,他們迫切希望新政權維護士族利益 ,保障和改善他們的經濟生活 ,甚至重整業已衰敗的“武家政治”。

因此,維新前武士的祿米(即家祿),新政府不能一舉全部廢除,而只能以削減支給的形式持續下去(祿制改革)。除了家祿之外,還要支給戊辰戰爭、箱館戰爭的功臣和復古功臣賞典祿,再加上永世祿、終身祿、年限祿等三祿,成為國家財政的沉重負擔。如1871-1872年度的財政決算表明,當年歲入5044.5萬元(日元),歲出5733萬元,當年 歲祿支出即達1607.2萬元,而作為新政府財政最大來源的貢租僅為2005.1萬元,可以看出僅歲祿一項就幾乎將其蠹食殆盡。

士族沒有官職卻仍坐食體祿,導致了士族的遊民化,而另一方面,微祿者的生活卻愈加貧困。

從四民平等(舊幕時代 ,日本有所謂“士、農、工、商”四個等級)的原則來看,是不希望繼續存在特權的。另外從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來看,重新清理整頓軼祿也是必要的。武士階層逐漸成為社會進化的阻力。

實施及後果

明治9年8月,全部廢除家祿制度的 秩祿處分正式實施。8月5日發布了金祿公債證書發行條例(太政官布告108號),這個條例按等級把家祿分為永世祿、終身祿、年限祿,並依此區分年限。金祿公債5 年不變動,附加5%~7%的利息,明治十五年以後,本金以每年抽籤的方式分30 年進行償還。這樣一來士族(武士)就成為持公債證書者。

秩祿處分後,武士階層喪失了在經濟上的特權和地位,沿襲數百年的秩祿制度徹底被廢除。

但大多數的士族僅靠公債的利息是不能維持生活的。當時1石米價約為5元,而與華族平均一人持有公債64000 元相比,士族的平均公債1人只有460元。公債根本無法滿足大部分武士生計所需,而被士族們賤賣,集中到了商人和高利貸者手中,承擔了創造原始資本的作用,士族相當於被狠狠地剮了一刀。

最後的武士-西南戰爭 最後的武士-西南戰爭

活不下去的武士紛紛起義。明治九年,肥後藩士族叛亂,史稱[神風連之亂],同年,筑前藩秋月地區士族發生叛亂,史稱[秋月之亂],長州藩萩地區士族發生叛亂,史稱[萩之亂]。在這個背景下,才有了明治十年一月大久保利通妥協,將地稅由3%降至2.5%之舉,是年二月,更大的衝突爆發,維新三傑之一的西鄉隆盛在薩摩藩舉兵叛亂,史稱[西南戰爭](日本語: せいなんせんそう)。這所有叛亂皆被明治政府採取高壓政策,強力鎮壓。為首者即便如西鄉,也毫不留情,捕獲者皆處以極刑,而西鄉隆盛死後亦被剝奪所有榮譽。

意義

秩祿處分政策的實行,一方面減輕了新政府的財政負擔,使明治政府能騰出手來發展維新事業;另一方面,以公債的形式發給士族軼祿,這些公債或抵押或投資於各行各業,以不同的形式轉化為資本,成為日本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重要內容。再者,軼祿廢除後,大部分士族(武士)生活沒有保障,不得不進入工廠等處以出賣勞動力為生,為日本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勞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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