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明瑞

秦明瑞

在麗江古城,北大教授王學明(化名)和高中生小麗(化名)邂逅,當晚就開房成為情人,兩人年齡相差26歲。隨後小麗數次來京,在賓館或對方家裡和王學明幽會,還在一次回程途中燙傷雙腳,從而與高考失之交臂。因王學明承諾幫她找學校上北大,小麗義無反顧地跟他好了兩年,終究未能圓大學夢。今年4月,小麗再次要求上大學未果,便以傷害對方家人相威脅,向王學明索要30萬元,兩天后被情人帶來的民警拘捕。目前,小麗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檢方批捕,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8月22日《京華時報》)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秦明瑞,男,湖北監利朱河長江村人。

教育背景

1980-1981年 就讀於華中師範大學教育系

1981-1982年 就讀於同濟大學留德預備部(由教育部預選為留德本科生)

1982-1985年 留學德國漢諾瓦大學,學習社會學,教育學和心理學(教育部公費公派)

1985-1987年 留學德國圖賓根大學,學習社會學和教育學(教育部公費公派)

秦明瑞 秦明瑞

1987-1992年 留學德國圖賓根大學,攻讀社會學博士學位(德方獎學金)1992-1993年 任教於愛爾蘭根-紐倫堡大學社會學系

1993-1995年 在瑞士洛桑大學做訪問研究

1995-1996年 任教於瑞士蘇黎世大學社會學系

北大照片 北大照片

1996-2000年 任瑞士國家科研基金會研究員並主持研究項目

1984年 獲得漢諾瓦大學社會學,教育學和心理學學士學位

1987年 獲得圖賓根大學社會學和教育學碩士學位

1992年 獲得圖賓根大學社會學博士學位

論文論著

論文

“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現狀評析”,載德國《世界報》,1993年6月25日(Mingrui Qin, "Zur soziooekonomischen Situation in China", in: Die Welt, 25. 06. 1993) “論私立學校在中國的復興”,載瑞士《新蘇黎世報》,1994年5月5日(Mingrui Qin, "Vater will einen Drachen aus dem Sohn. Rueckkehr der privaten Schulen und Hochschulen in China", in: "Neue Zuercher Zeitung", 5. Mai. 1994, Rubrik "Bildung und Erziehung") “論中國農村的婚姻形式”,載瑞士《新蘇黎世報》,1994年8月15日("Wer keine Frau fuer seinen Sohn arrangieren kann... Heiratsformen im laendlichen China", in: "Neue Zuercher Zeitung", 15. August 1994, Rubrik "Feuilleton") “論中國人口流動的現狀及原因”,載法國《國際政治》月刊, 1995年3月號(Mingrui Qin, "Le flot montant et incontrolable des migrants ruraux" (Ueber das Problem der Bauernauswanderungen im gegenwaertigen China), in: "Le Monde Diplomatique", Mars 1995) “論中國農村人口的現狀”,文章,載德國《特利爾大學專刊》, 1997年4月號(Mingrui Qin, "Gegenwartslage der chinesischen Landbevoelkerung nach 18 Jahren Reform", in" Occasional Papers No. 7, hrsg. Vom "Zentrum fuer Ostasien-Pazifik-Studien" der Universitaet Trier, Trier, April 1997) “滕尼亞斯及其社會學思想”,載《文景》雜誌(上海),2002年第5期 “家庭作為社會化的搖籃”,載《學術研究》,2002年第11期。 “清晰思維的主人”,載《讀書》雜誌,2003年第2期。 “複雜性與社會系統——盧曼思想研究”,載《系統辯證學學報》,2003年第1期。 “大學生大齡化——德國社會和高等教育面臨的問題”,載《社會學家茶座》,2004年第3期 “格澳格爾 。齊美爾”,約五萬字,載《西方社會學理論》,上卷,楊善華/謝立中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

論著

(含合著及譯著)

《關於現代西方管理體制的起源》,羅德爾出版社,雷根斯堡(德國)1992年版

《當代中國的擇偶和婚姻》,羅德爾出版社,雷根斯堡(德國)1998年版

《中國一個村莊的變遷》,萊梅爾出版社,柏林(德國)2003年版

劣跡記錄

玩弄高中女生

華商報披露: 經過頗多求證,記者確認這位教授的姓名叫秦××。此前媒體報導時,將“北大教授”化名叫王學明,這個化名中有一個字和秦教授名字中的一個字相同。記者還發現,北京報紙去年曾報導:該教授為了買火車票,和清華學生動起拳腳,致使學生三處“骨折”。

一個是父母都是農民、家中經濟貧困卻迫切渴望進入北大求學的農村女高中學生,一個是具有北大教授頭銜、有妻室有孩子、好色荒淫的高齡男子,兩者相差26歲卻演繹了一出畸形的性愛悲情大戲,而更為戲劇更為悲情的卻是故事的結局:北大教授王學明因遭遇詐欺而成為了“受害者”,小麗則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檢方批捕。

北大這位教授利用幫助上大學為誘餌,騙取女孩芳心,這僅僅就是一個普通的情感糾紛而不涉及法律?設若如此,我們不妨試問,王學明利用北大教授的頭銜騙取並占有小麗的身體,是不是詐欺?王學明有家有室卻於小麗形成了一種同居的事實,有沒有涉嫌“重婚”之罪?即便王學明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但他的行徑是否侵占了北大的聲譽以及教師形象?況且,小麗極在和王學明發生關係的時候是否還是一名未成年人,我們也不知道,據此就草草地以“批捕”了事而讓色魔逍遙法外,又豈能令公眾心服口服、怒氣削平?

現在北大教授 秦明瑞指麗江少女敲詐案被檢方退回補充偵查

毆傷清華學生

因購票與清華學生鬥毆致其骨折

新京報2010年5月7日報導 清華大學畢業生王沛(化名)稱,4月22日,自己在火車票售票點與北大教授秦某發生衝突,三處骨折,秦教授拒絕支付經警方調解達成的賠償金。警方表示,當事人可自行提起訴訟或報警。

王沛稱,自己4月22日到藍旗營火車票售票點買票時,與一位排隊買票的男子發生口角,被該男子推搡。其間,王沛覺得自己腿部疼痛,說了聲“我腿疼”,王沛說,事後那名男子報警,自己才知道對方為北大社會學系教授秦某。

售票點的工作人員證實,當時王沛排在秦教授之後,秦教授諮詢問題時間過長,王沛急於購票,後二人發生口角和肢體衝突。

王沛稱,事發後,自己被查出右腿小腿兩處骨折,右手食指骨折,屬於輕傷。

4月28日,雙方再次到派出所。王沛稱,民警提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五日拘留。秦教授同意和解,並打了一張答應賠償1.5萬元醫藥費的欠條。但前日,王沛卻接到秦教授的電話回復稱,當時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才同意和解,秦教授拒絕支付賠償金。

昨日,秦教授拒絕採訪。

警方稱,事發時,王沛首先引發口角,被秦教授打傷致骨折。根據規定,該案可按和解處理。當時,秦教授答應賠償1.5萬元醫藥費,但因當時沒帶錢,打了一張欠條,許諾一周內支付賠償金。警方表示,欠條具有法律效應。如果秦教授拒絕支付,王沛可向法院起訴,或向警方報案。

相關信息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原告秦明瑞,男,1958年6月3日生。

委託代理人張樹勇,男,35歲。

被告中房集團林州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彥周,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孔祥琪,河南恆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秦明瑞訴被告中房集團林州房地產開發公司、林州市建築總公司七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於2009年3月17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9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中房集團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於2003年2月份開始購買被告位於衛輝市麗湖小區2-2-1戶的樓房,付款交房後原告入住該房。2005年以後,原告的房地面開始小範圍崩裂,後發現樓房大面積崩開明,露面漏水影響原告的生活,經多次找被告協商,無果。現要求被告將銷售給原告的位於衛輝市道西街麗湖小區2-2-1戶崩開明的地面修復,並承擔修復給原告造成的損失30000元。

被告口頭辯,原告住房大面積崩裂與事實不符,原告要求給其造成的損失3萬元無事實和法律根據,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衛輝市房地產管理局發放的房權證字第04306171號房屋所有權證一份;2、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一份;3、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一份;4、照片8張。以上1、2、3份證據材料均是複印件,原告據此認為其主張的事實及其請求成立。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庭審中,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第4份證據材料提出異議,稱原告未申請勘驗照片上無法證明房屋損害的事實。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其它材料不持異議。

針對被告所提異議,本院認為,通過原告提交的照片能夠反映出原告的樓房崩裂的事實,被告所提異議,不予支持。

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本院可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03年原告首次付款購買被告位於衛輝市道西街麗湖小區2-2-1戶住宅樓房。交付後原告入住該樓房。2005年以後原告的樓房地面出現崩裂現象。被告向原告出具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及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承諾自2003年12月25日起對原告購買的該樓房質量保修,並約定了保修部位及期限。原告於2009年3月30日提出申請,撤回對被告林州市建築總公司七分公司的起訴。本院已作出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

根據我國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均沒有強制性規定及約定》:地面出現崩開明的保修期限。為體現民事活動公正、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要求被告將銷售給原告的麗湖小區2-2-1戶崩開明的地面修復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要求修復地南已超過質量保證1年的期限。本院認為,依據被告出具的《商品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地南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質量保修,期限為1年。而對地面出現崩裂並未作出說明,故被告所稱,不予採納。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因修復給原告造成損失3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房集團林州房地產開發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將原告位於衛輝市麗湖小區2-2-1戶樓房的地面予以修復。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原告負擔500元,被告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及副本,同時預交抗訴費,抗訴於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利岩

審 判 員 宋複數

代理審判員 賀金霞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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