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簡史
秘魯於1821年獨立,同年12月27日南美解放者聖·馬丁將軍召集國會第一次集會。此次集會上成立一個負責準備國會選舉條例的委員會並確定議員人數:79名議員和38名候補議員。1822年9月20日,根據各省人口比例選舉出的第一屆國會79名議員宣誓就職,至此國會建立並開始行使職權。第一屆國會制定通過了《國家管理委員會條例》、《國會內部條例》、政治憲法基本原則和基礎等,並於次年11月12日頒布實施第一部憲法。此後國會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1822年至1895年,有名無實的民主階段。最初的憲法和選舉法並沒有給文盲授予選舉權。其中一段時間印地安人和混血人種即使會讀寫,也不被授予選舉權。直至1896年法律規定,滿21歲及未滿21歲但已婚且可讀寫者擁有選舉權。
1896年至1931年,納稅人民主階段。鑒於前一階段國會時期民主有名無實,國會聲譽受到巨大影響和質疑。因此,自1896年起,國會決定擴大選民基礎,凡是納稅的國民均有選舉權。根據財政部的普查,制定一個在各省首府納稅最多的25人名單,然後在名單中的人進行抽籤,由抽中籤的人組成各省登記委員會,選出各省議員進入國會。
1931年至1955年,男性知識分子階段。這階段的選舉,由一個真正的選舉登記組織來負責,並且消除了納稅人的特權。但這時期也剝奪了婦女及文盲的選舉權。
1956年至1978年,知識分子民主階段。這階段,達到年齡且具讀寫能力的婦女也擁有選舉權。
1979年至今,普遍民主階段。根據1979年憲法,滿18歲且在全國戶籍及婚姻情況登記中心登記過的秘魯公民均擁有選舉權。
國會地位
國會是國家的代表機構,負責履行立法職能、政治監察及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能。國會為一院制,由根據法律直接選舉出的120名議員組成。國會獨立行使職權,擁有規範、經濟、管理和政治上的自主權。國會有權起訴在行使職權中違憲或犯罪的總統、議員、政府部長、憲法法庭成員、全國法官協會、最高法院成員、最高檢察官、護民官、審計署署長,即使在其停止行使職權5年後,國會依然有起訴權。國會與國家元首、政府、司法機關和憲法監督機構間的關係如下:
1.在國會主席的要求下,總統有義務將武裝力量和國民警察交由國會掌握。總統在國會授權下宣布戰爭和簽署和平協定。總統召開國會進行議員選舉。總統出國需得到國會批准。如果國會兩次通過不信任案倒閣,總統有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常委會不能解散)。總統任期最後一年內不得解散國會。
2.部長會議主席上任30天內,須到國會闡述施政綱領,接受國會信任投票以決定是否通過對新內閣的信任案。國會通過投票決定是否追究部長會議或任何一位部長的政治責任。部長會議或任何一位部長有義務接受國會的質詢。如果國會主席邀請,部長會議主席或至少一位部長須定期去國會接受提問。
3.司法機構在憲法及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職權。國會不得干涉司法進程,在行使調查權時也不產生司法效果。
4.憲法法庭是憲法監督機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法庭由7名成員組成,其成員由國會選舉產生(須獲國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投票通過)。
國會職權
國會代表國家,其最基本的職權包括:代表國家、制定法律、政治監察、定位國家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修改憲法等,主要如下:
1.制定法律和立法決議。國會的立法職權包括根據憲法和國會條例進行辯論、批准憲法的修改和立法決議及法律的詮釋、修改、廢除。
2.維護憲法,適當地處理違憲者。
3.根據憲法批准條約。
4.批准預算和總賬。
5.授權發行公債。
6.行使大赦權。
7.批准政府提出的領土劃界。
8.在不侵犯主權的情況下,許可外國軍隊進入國家領土。
9.授權總統出國。
10.任命審計長、護民官、憲法法庭成員、中央儲備銀行行長及銀行、保險及私人養老基金管理署署長及海關總署署長。
11.監督部長會議就職;調查、批准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政治和管理行為;行使立法權或委託政府行使立法權;發布有關監察公共財產和資源使用和配置的緊急法令;要求總統向國會發表國情咨文;監督憲法的履行,起訴違憲行為等。
國會選舉與產生
1.選民資格:滿18歲的秘魯公民。投票時須持身份證。18歲以上70歲以下的公民有義務投票。有以下情況者被剝奪投票權:被法庭裁決禁止投票;被判定剝奪自由;被判定剝奪政治權利。
2.候選人資格:出生即為秘魯人,滿25周歲且具有選舉權。選舉前6個月還擔任以下職務或在以下機關工作的不得參選:政府部長、副部長,審計長;憲法法庭,全國行政官理事會,司法機關,公共部門,全國選舉委員會及護民官;中央儲備銀行行長,銀行、保險及私人養老基金管理署署長及海關總署署長;軍人和警察。
3.候選人產生辦法:由在全國選舉委員會登記過的各政黨、獨立團體或聯盟在選舉前60天分別向國會提交一張完整的候選人名單(名單上必須至少四分之一為婦女);每位候選人只能出現在一張名單上;所有名單上的候選人將在官方報紙《秘魯人報》上進行公示;3天之內,如有人對候選人有疑議,該人所屬的政黨、獨立團體或聯盟可替換1人,之後,全國選舉委員會再整合所有候選人名單並公告。
4.國會的產生:國會選舉結果經官方公告後,全國選舉委員會與國會主席命令進行必要的協調來完成新國會的配置過程。期限是在官方發布選舉結果及開始國會設定行動之間。
如果新的國會是在總統行使解散國會權力之後召開選舉而成,則由國會常委會主席負責協調工作。
國會辦公廳自全國選舉委員會遞交每位議員的委任狀之日起30天內接受所有委任狀。核實過真實性後,辦公廳將委任狀登記並向每位議員發放個人情況登記表,議員須填表格並簽名,在6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將表格及其財產和稅務情況證明交至辦公廳。同樣,也必須向辦公廳遞交其財產情況證明及根據憲法第92條的規定不能進行兼職的情況證明。辦公廳在30日內將上述證明公示在官方報紙《秘魯人報》及另一發行量最大的報紙上。
5.負責選舉的機構:全國選舉委員會。
6.選舉種類:一院制國會議員選舉。
7.最近一次選舉的時間為2006年。議員共120人,其中未來聯盟13人,中間陣線5人,執政黨阿普拉黨36人,可行的秘魯2人,全國重建黨2人,全國團結聯盟17人,秘魯團結黨45人。女議員共占292%。
8.下次選舉的時間及改選比例:2011年舉行下次選舉,議員任期為5年,每5年全部輪選一次。
9.連選連任的規定:議員可以無限期連選連任。
國會組織機構
1.秘魯議會為一院制,稱國會,共有120名議員。
2.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3名。國會主席是國會的代表,擁有以下職權:(1)主持國會全會、常委會和主席委員會會議,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批准議員發言,維持秩序,主持討論和投票等;(2)履行國家法律規定,維護議員和各國會黨團的權利和職權,維護國會的組織和運行,維護國會政治多元化,為達成一致和協定提供便利;(3)與一位副主席一道簽署法律文本、國會條例、立法決議、國會協定及其頒布規則,簽署行政決議、預算和相關正式及辦公檔案等;(4)將國會預算和總賬提交全會審議,向國會領導委員會匯報國會相關採購和工程招標等情況;(5)將全會和常委會會議日程、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人員組成以及所有有利於會議開展和提高國會效率的方案或提案提交領導委員會審議;(6)要求或命令各政府部門向國會或議員匯報其所要求的信息,命令簽發議員護照;(7)監督國會各部門的運行,領導國會物質和人力資源的管理,在官方報紙《秘魯人報》和其他發行量較大的報紙上公布無故遲到、缺席或早退的議員名單;(8)其他全會或國會條例賦予的職權。
3.國會全會是國會的最高議事機構,由所有國會議員組成,全會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在國會開始年度會議時,由各國會黨團和部長會議提交需在該會期內討論通過的法律草案,全會投票(以簡單多數方式通過)將需要討論通過的草案列入立法議程。
4.國會領導委員會由主席委員會成員和各國會黨團選出的代表組成。組成領導委員會各議會黨團代表占領導委員會議員總數的比例與各黨團議員在國會議員總數中所占的比例相似。領導委員會具有以下職權:(1)協調各方保證國會各項活動的正常開展;(2)在將國會運算和總賬提交全會審議前,批准該運算和總賬;(3)定期聽取主席委員會、辦公廳和內部監察辦公室關於國會各項事務進程、管理、經濟狀況、公共招標、採購和工程進展等的報告;(4)批准全會各會議議程和要討論的議案,並將其在各會議開始前24小時通知各議員;(5)確定各全會會議的時間,批准各立法工作計畫、各委員會組成人員及所有有利於會議開展和提高國會效率的計畫或議案;(6)批准各種榮譽和功勳的授予,批准議員因病或出差請假,但須保證請假議員不超過總數的10%;(7)根據國會主席的建議,批准對辦公廳主任的任命;(8)其他國會條例規定和全會委託的職權。
5.國會發言人委員會由主席委員會和各國會黨團的一名發言人組成,發言人在投票表決時按其所在黨團議員人數占總議員數的比例擁有相應表決權。發言人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1)擬訂各委員會成員組成,交由領導委員會和全會審議;(2)在大部分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免去一些程式直接將議案交由各委員會審議;(3)擴大會議議程,確定優先議題;(4)其他國會條例規定的職權。
6.國會主席委員會由主席和3位副主席組成,是國會的官方代表,負責領導國會的行政管理以及全會、常委會和領導委員會的討論。主席委員會根據全會和領導委員會通過的方針,監督國會的管理;根據國會辦公廳的建議,任命國會高級官員;批准任命和招聘服務、技術、專業人員及助手等;在將國會預算和總賬提交全會審議前,批准該預算和總賬目。
7.國會常委會須在國會組成後15個工作日內組成,在國會開會、休會和被解散時行使職權,負責國會日常事務。常委會由國會主席主持,國會副主席擔任常委會副主席,常委會須由至少20名經全會選出的議員組成,組成常委會的議員按各黨團議員人數比例選出。常委會主席須在第一個年度會議期設立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組成常委會的人員名單提交全會審議。常委會在國會休會時行使職能,但如果有需要,在國會正常會期或特殊情況下也可召開常委會,此外,如三分之一議員要求,也可召開常委會。
8.國會各專門委員會行使提案、立法和監督職能,負責研究國會日常事務並提出建議。國會主席根據政府機構構成、在協調各國會黨團並諮詢領導委員會的基礎上,建議專門委員會的數量。但是國會專門委員會必須包含以下專門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外貿和旅遊委員會,憲法和法規委員會,消費者權益維護和公共服務監管委員會,國防、公共秩序,替代發展和反毒委員會,權力下放、地方化、地方政府和政府管理現代化委員會,經濟、銀行業、金融和金融信息委員會,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文化遺產、青年和體育委員會,能源和礦產委員會,監察和審計委員會,情報委員會,司法和人權委員會,婦女和社會發展委員會,預算和國家總賬目委員會,生產、小型、微型企業和合作社委員會,安第斯、亞馬孫及非裔秘魯人事務、環境和生態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衛生、人口、家庭和殘疾人委員會,社會保障委員會,勞工委員會,交通和通訊委員會,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共22個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根據政府部門的職能和重大事項的需要設立。
國會立法程式
國會立法程式至少須包括以下階段:(l)提案;(2)委員會研究、審議、提出意見;(3)將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在國會網站、國會報刊或官方報紙《秘魯人報》上公布;(4)全會討論、審議;(5)須二次投票通過;(6)頒布。
1.議案種類有:法案、法律決議案、日常動議和信息要求,其中日常動議和信息要求由議員提出。法案和法律決議案是通過立法程式使其成為法律或法律決議的提案方式。日常動議由議員通過辦公廳提交,以要求國會在涉及國家和政府利益的重要事項上達成協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申請成立調查委員會;(2)質詢部長會議或各部部長,或邀請各部長或政府機關負責人到國會介紹情況;(3)彈劾部長會議或各部部長,或對其投不信任票;(4)彈劾國會主席委員會成員或對其投不信任票;(5)要求全會就某項重要事務表態;(6)根據憲法相關規定,提議總統空缺。信息要求是指議員要求各部部長或各政府機關負責人向其提供信息或就某事作出解釋。
2.根據憲法規定,國會、政府和公民均有提案權。法案和法律決議案須包括提出該案的原因、論據、影響、其實施的成本和受益分析等,其行文須清楚無誤、章節清晰等。由總統提出的法案或法律決議案須有部長會議主席和該案涉及的部門的部長的簽字。由國會議員提出的法案或法律決議案須通過該議員所在的國會黨團並獲該黨團的支持,分為兩種情況:(1)如其所在黨團人數為6人以上,則該案須獲該黨團至少6人的支持;(2)如其所在黨團人數為6人或少於6人,則該案須獲該黨團多數人支持。由公民提出的法案須有0.3%選民的簽名及國家選舉程式辦公室簽發的證明和通過決議,且在向國會提交的法案上須有一個或10個最早簽名的選民的簽字。由司法機關、檢察機關、護民署、全國選舉法庭、全國法官委員會、憲法法庭、審計署、中央儲備銀行、銀行和保險總署、省市政府、專業協會等提出的法案只能涉及其自身所負責的領域,且在向國會提交的法案上須註明其涉及的領域。
3.法案和法律決議案通過國會辦公廳提交,其提交須在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內,並由辦公廳登記。國會領導委員會也可指定一辦公廳下屬單位在其他時間接收、登記提案,但事後須向議員匯報。
4.在法案和法律決議案提交後,由辦公廳負責審核、登記並在國會網站上公布,同時通知負責將提案轉交各委員會程式的副主席辦公室。如法案和法律決議案不符合相關要求,辦公廳會將其退回,以便其能補足相關條件。在發言人委員會五分之三成員同意的情況下,政府提交的提案或該委員會認為緊急的提案可免除部分要求。在提案符合所有條件後,辦公廳主任在事先徵求相關副主席辦公室同意的情況下,將其發往有關的一個或兩個委員會(最多兩個委員會),由委員會研究、審議、提出意見。委員會在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內須提出意見(在領導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時間可延長),以確定是否接收提案、提案是否與憲法相容、是否駁回提案或將其擱置。如駁回或擱置提案,將其結果通知辦公廳;如同意接收,領導委員會根據國會主席的提議,將各委員會的意見納入日程,並在審議提案之前24小時將該提案通過電子郵件發往各議員信箱,同時將委員會意見公布在國會網站上。
5.提案在委員會通過後提交全會討論、審議,但提案須具備委員會的意見、且該意見已在國會網站、國會報刊或官方報紙《秘魯人報》上公布至少7天,但在發言人委員會五分之三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免除部分上述條件。如法案或法律決議案被全會駁回,國會主席可指令將其存檔;在法案或法律決議案被駁回後,在同一屆會期內不可再提交該案或涉及相同議題的提案;但在過半數議員的同意下,可再提交。如法案或法律決議案鬚髮回委員會重新審議,則由國會主席下令將其發回,並與委員會協商相關討論和審議時間。如法案或法律決議案獲得通過,辦公廳負責起草該案文本,在文本審核通過後,由國會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簽署。在全會認為需要、且有議員或議會黨團提議的情況下,經過在場議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可由國會主席推薦的3名議員組成撰寫委員會,負責起草被通過提案文本或審查被通過提案文本的起草。提案在一次投票表決通過後,二次投票表決須在至少7日後舉行;在以下情況下可免除二次投票表決:(l)批准條約、允許外國軍隊進入、批准總統出訪以及官員的選舉、任命或批准任命;(2)批准國家總預算法、補充貸款、資金的授權和轉移以及國家總賬目;(3)部長會議或各部部長的彈劾或信任投票。
6.法律文本被批准通過後,將交由總統在15個工作日內公布並頒布,如總統在15個工作日內未頒布將由國會主席頒布。除有特別規定,法律在官方報紙上公布後第二日即開始生效實施。如總統對部分或全部文本有意見,可在15個工作日內將其返回國會,總統的意見將被作為提案,該提案將與原法律提案一道履行相關程式後提交國會重新審議,但該重審需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法律決議根據情況由國會主席或副主席頒布。
國會會議制度
1.國會經民選產生後,自建立之日起開始行使職權至下屆國會建立,正常任期5年,但在被總統解散後重選的情況下,其任期可能縮短。
2.國會年會期自當年7月27日起至次年7月26日。年會期又分為兩個階段會期:一是自當年7月27日至當年12月15日,二是自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在上述兩個會期中,國會主席有權通過確定日程的形式延長會期,在國會過半數議員要求的情況下,會期也可延長。除正常會期外,根據憲法相關規定,總統以頒布法令的形式可召開特別會議;此外,在五分之三議員書面申請的情況下,也可召開特別會議,由國會主席在接到申請的15天內召開,議員的書面要求中須明確指出特別會期要討論的議題。
3.國會全會、常委會和各委員會以開會的形式討論、審議、通過各種事項和提案。全會每周至少召開一次,此外,應過半數議員要求,或國會主席因特別或緊急原因,或全會或領導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也可召開全會。除非有全會或常委會的授權,各委員會會議時間不得與全會或常委會會議時間衝突。除日程會議外,全會和常委會也可召開隆重會議、選舉會議(因主席委員會成員中途缺失而選舉成員等)、國會建立會議和特別會議。召開全會的法定出席人數需過半數有資格議員,有資格議員不包括:(1)被批准假休、旅行議員;(2)被停職或不被允許參會議員;(3)因病住院或在家、有醫生病假條但未申請病假議員;(4)經批准參加各委員會會議議員。召開常委會和各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為該委員會過半數有資格議員(有資格議員條件與上述一致)。一般情況下,所有國會會議是公開的,但國會主席可根據會議是否影響到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等情況,將其定為秘密會議;除非有全會授權,秘密會議中討論的事項不得公開。
4.表決方式有兩種:一是通過電子投票系統;二是舉手表決,但該表決方式不能用於表決法律或立法決議。一般情況下,投票表決是公開的,但在三分之二議員資格議員的同意下,可變為秘密的。秘密投票時,議員通過將便條放入投票箱的方式進行投票。舉手投票時,如議員對投票結果有異議,可提出重新統計結果,在此情況下,國會主席可要求議員站立以便統計。全會、常委會與各委員會會議的表決通過原則為簡單多數,各成員包括委員會主席都只有1票投票權;在票數持平的情況下,委員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權。涉及以下方面法案的通過有相關具體規定:(1)涉及修憲的法案,或在簡單多數通過後進行全民公決,或在連續兩次國會會期內獲超過三分之二議員的通過,總統無權在修憲案通過後對該案發表意見;(2)在國會休會期間,涉及補充貸款、資金的授權和轉移方面的法案須獲常委會五分之三以上成員的通過;(3)涉及對部長會議或各部部長彈劾或不信任投票,須獲三分之二以上議員通過。國會通過某一法案後,如要對該法案進行重新審議,須提出書面申請並得到過半數議員的支持,一般情況下對已通過法案只能提出一次重新審議,但如有五分之三議員要求二次重審,則可對該法案進行二次重審,但此時要通過二次重審該法案,須三分之二議員的贊成。
5.2009年度會期自當年3月1日起開始至12月15日,此前國會於2009年1月15日至3月1日休會。一般情況下,國會年會期自當年7月27日起至次年7月26日,期間,自當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日為休會期,但根據情況,可推遲進入休會期時間(如2009年休會期由原來的2008年12月15日推遲至2009年1月15日)。
議員制度
1.國會議員代表國家,具有以下權利:(1)從議員當選之日起至結束任期後1個月內,在未經國會或國會常委會批准的情況下,享有不被起訴和逮捕的權利。議員的豁免權不代表議員可以不受法律追究,如議員犯法該豁免權經國會過半數議員同意後將被取消;如議員在當選議員前已被起訴,該起訴仍然有效。(2)議員在行使職權時無須為其發表的意見和進行的投票承擔責任。(3)享有出席全會並進行投票的權利,如議員是常委會、各委員會、領導委員會、主席委員會或發言人委員會成員,則享有上述同等權利;議員享有列席任何委員會會議的權利,在經情報委員會大部分成員同意的情況下,議員也可參加該委員會的秘密會議,但須保守秘密。(4)享有質詢政府各部門並要求其提供信息的權利。(5)享有提案和提建議以及書面提交其選民要求的權利。(6)享有選舉和參選國會各職務的權利。(7)享有獲取適當收入及人員服務、顧問和後勤支持的權利。(8)作為國家代表,享有獲得尊重和相關待遇的權利,但該權利不得用於獲取個人或第三者利益。(9)享有請假和休假的權利。(10)享有為更好地履行職能而獲得物質、經濟和人員支持的權利。
2.議員須履行以下義務:(1)議員在任期內不可辭職。其職位只有在死亡、因生理和精神永久性損傷(或損傷時間超過任期)無法行使職權以及被罷免時方可空缺。(2)議員不得擔任除政府部長及國際性委員會職務外的任何其他公職;不得參加工會組織和罷工;不得在與國家有契約或合作關係的企業中任職,不得成為該企業的大股東。(3)議員在任期內禁止購買或接受上述企業的股票;禁止干涉法院對第三者的審判;在被取消豁免權後,禁止成為國會內各監察委員會或小組成員。(4)履行參加全會、常委會和各委員會會議的義務。如無故缺席,則將其姓名公布在國會網站上,並按相關規定扣除其工資。在由正式成員和候補成員組成的國會機構中,如正式成員未書面通知其缺席及由候補成員與會,則缺席責任由正式成員承擔;如已書面通知後,候補成員未與會,則缺席責任由候補成員承擔。(5)遵守憲法、法律和國會條例,注意言行舉止和禮貌自律,成為公民的模範。(6)在擔任議員之前和任期介紹時,須申報其財產和收入,在必要時根據相關規定,每年申報一次。(7)有義務與公民和社會組織保持聯繫,了解其訴求,並通過相關渠道反映,定期向選民匯報其在國會的工作情況;有義務接受公民對相關行政部門的書面檢舉,監察相關部門的行為,但不可將該規定用於為個人或第三者獲取私利。(8)有義務保護好及合理利用交與其使用的公務財產,書面報告其在用公款因公訪問或出國訪問期間的消費。(9)在用公款因公訪問後,須向領導委員會匯報在訪問中遇見的有利於國會或國家的事項,如確實有用,領導委員會將轉發給各委員會和議員或相關政府部門。
3.議員作為為國家服務的公務員,享有獲得醫療和養老保險的權利。議員的任期將被計算在為國家服務的年限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議員相應待遇。議員在享有國家提供的醫療保險外,可自行為自己或家人購買其他保險。
4.議員違反規定,將受到紀律處分,主要有以下形式:(1)書面不公開警告;(2)公開警告,將警告以國會決議形式公布在官方報紙上;(3)停職並扣除3至120天的工資。
5.議員死亡、因病或事故不具備行使職權的能力、被罷免或因犯罪被捕,其職位將被候補議員代替。
國會黨團
1.國會黨團由擁有共同或相近意識形態或利益的議員組成,其組成須遵守以下4條規則:(1)某一政黨或政黨聯盟要組成國會黨團須至少擁有6名議員;(2)如不具備第一條所規定的條件,則組成國會特別黨團以便能提交議案;(3)屬同一政黨的議員不能另組國會黨團;(4)各國會黨團各自設立內部條例要求其成員遵守。
2.國會黨團在辦公廳註冊,有權根據其成員數量比例獲得履行職能和開展活動的資源、人員和場所。國會黨團根據國會條例的規定,選舉其在國會各領導機構的代表(包括候補代表),並將結果告之辦公廳。
3.各黨團行使推薦主席委員會及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收集提交立法建議和議案等職權。各候選人或代表須獲黨團內部過半數的支持。
國會辦事機構
國會辦公廳
辦公廳是向國會提供服務的最高機構,由辦公廳主任負責領導。辦公廳主任向國會主席負責,實行任免制,其任免須經國會領導委員會同意。辦公廳主任是國會行政機關的代表,是國會所有聘用人員的首長,直接或受委託行使領導、監督和檢查所有向國會或議員提供服務活動的職權。為確保國會的正常運行,受主席委託,可行使簽署契約的權力。辦公廳行使國會服務章程和條例規定的職權。
國會內部監察辦公室
內部監察辦公室是負責監察國會會計、預算使用和各服務機關行為的專門機構,由總監察長負責領導。總監察長須國會主席提名,由主席委員會任命。總監察長可要求所有國會服務機關向其提供信息,定期或按要求向主席委員會和領導委員會匯報其工作情況,並必須在每個預算年度結束時向上述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總務司
總務司系辦公廳下屬單位,負責處理國會提案手續,組織全會、常委會和領導委員會日程,組織辦理議員辦公室事務,監督每日討論議程,撰寫全會和常委會文書。該司下設:委員會處,錄事、文書和日程處,討論記錄處,地方政府和民眾參與、聯繫處,研究、分析和統計中心,議員輔助服務處,檔案和圖書中心。
該司由總務司長負責領導,總務司長經辦公廳主任提名,由主席委員會任命,在辦公廳主任空缺時,代替其職。
行政司
行政司系辦公廳下屬單位,負責管理國會物資、人力和技術資源、服務、會計、預算執行、招標的組織和開展等。
該司由行政司長負責領導,行政司長經辦公廳主任提名,由主席委員會任命。
國會對外交往
1.根據憲法規定,外交由總統領導負責,國會不參與外交的領導以及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只負責批准國際條約、外國軍隊入境及總統出訪等。但國會作為三權中的一權,可對外開展友好交往。國會主席和議員可應其他國家相關或對應機構的邀請出國訪問,也可以國會或個人名義邀請外國議員、官員或相關人士訪秘;國會也可與其他國家相關或對應機構簽署友好合作協定,但協定不得涉及國家外交內容。
2.每年通過的《公共預算法》里都有給國會撥付專門的日程開支預算,該預算包含議員國內外公務訪問相關費用;國會也可通過與西班牙經濟發展合作署、聯合國發展署、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或機構簽署的協定中獲得出訪經費;此外,部分邀請單位還會承擔國會主席或議員出訪費用。
3.國會專門負責國會對外交往的機構是國會國際合作辦公室,該辦公室隸屬國會辦公廳,負責處理各種國會對外交往事務,為國會提供開展對外交往諮詢、支持和服務,以及規劃、領導和實施與國際、外國相關組織和機構開展友好交往和經濟技術合作等。國會外委會負責處理與國家外交相關事務。
4.國會主席和議員的出訪須提出申請並獲得領導委員會的批准,在獲批後須在辦公廳備案。出訪申請須包括出訪目的地、目的和時間等。
5.國會每年大約接待外國來訪團組20個約100人,但並不提供陪同,且很少提供接待費用,只是在國會會見或與團組舉行活動;國會出訪團組相對較少,每年10個左右約40人。國會的對外交往是開放、多元的,目前沒有與外國議會建立定期交流機制。
秘魯國會各專門委員會
秘魯國會2008年至2009年度專門委員會於2008年8月5日選出,共有22個,任期1年。其名稱如下:
1.農業委員會2.外貿和旅遊委員會3.憲法和法規委員會4.消費者權益維護和公共服務監管委員會5.國防、公共秩序、替代發展和反毒委員會6.權力下放、地方化、地方政府和政府管理現代化委員會7.經濟、銀行業、金融和金融信息委員會8.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文化遺產、青年和體育委員會9.能源和礦產委員會10.監察和審計委員會11.情報委員會12.司法和人權委員會13.婦女和社會發展委員會14.預算和國家總賬目委員會15.生產、小型、微型企業和合作社委員會16.安第斯、亞馬孫及非裔秘魯人事務、環境和生態委員會17.外事委員會18.衛生、人口、家庭和殘疾人委員會19.社會保障委員會20.勞工委員會21.交通和通訊委員會22.住房和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