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

私車公用

私車公用,與公車私用相反,是一種那自己財產用來公用的方式。

在一些貧困地區,特別是基層公檢法部門和鄉鎮出現的大量[公用私車].這些地方財政收入少.政府經費短缺.公檢法部門裝備落後.基層法庭,派出所,鄉政府的幹警和幹部大都自己買車,用於辦案和辦公.法庭,派出所幹警的車大都無牌無證,只在外表噴印[法院][公安]的字樣.有的裝有警報警燈.當警車使用.每次辦案使用,費用由案件當事人支付,收費標準則由辦案人員(車主)確定.鄉政府私車,則大都由鄉財政[包乾]費用.這樣,名義上鄉政府窮.沒車.實際上比買車花費都大.法庭,派出所,則幹警既方便了自己,又靠車致了富.每次用車,當事人比租車都貴.從現象上看是貧困地區的[公車私用],實質上反應了[窮廟富和尚]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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