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安寧,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與公共利益關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擾、破壞。如日常生活、社會交往、夫妻關係等。即個人對其自身事務公開披露的決定權利,個人有權決定在何種範圍內以何種方式來向他人傳遞個人思想與感情。侵犯隱私權的違法性在於行為傷害了個人自我唯一感、阻礙了個人獨立、侵犯了個人尊嚴、貶抑了個人榮譽。以上所述都與所謂的“人格”傷害息息相 關。因此不同於誹謗,隱私不依賴於他人的看法是否有可能改變,而是居於由此導致個人對自身的感覺如何,隱私是一個關於自尊的問題。
針對不同角色看針對的對象是怎樣的角色了:
如果是公司里同事說“不要干涉我的私生活”,大多意思是指工作以外的個人時間裡的事。
如果是朋友、鄰里等社會關係說“不要涉入他人私生活”,大多意思是指個人的感情生活。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建立尊重別人私生活的觀念。
私生活就是自己畫一個圈,然後在這個圈裡生活,不許別人進來和窺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