禿禿記

禿禿,高密孫齊兒也。 11.傭:受僱之人,傭人。 17.瘞:掩埋,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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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禿禿記》由北宋散文家曾鞏於慶曆三年(1043年)十月二十九日所作。

原文

禿禿,高密孫齊兒也。齊明法,得嘉州司法。先娶杜氏,留高密。更紿(dài ) 娶周氏,與抵蜀。罷歸,周氏恚(huì )齊給,告縣。齊貲(zī)謝得釋。授歙(shè)州休寧縣尉, 與杜氏俱迎之官,再期,得告歸。周氏復恚,求絕,齊急曰:“為若出杜氏。” 祝髮以誓。周氏可之。
齊獨之休寧,得娼陳氏,又納之。代受撫州司法,歸間周氏,不復見, 使人竊取其所產子,合杜氏、陳氏,載之撫州。明道二年正月,至是月,周 氏亦與其弟來,欲入據其署,吏遮以告齊。齊在寶應佛寺受租米,趨歸,捽(zuó) 挽置廡(wǔ )下,出偽券曰:“若傭也,何敢爾!”辨於州,不直。周氏訴於江西 轉運使,不聽。久之,以布衣書里姓聯訴事,行道上乞食。
肖貫守饒州,馳告貫。饒州,江東也,不當受訴。貫受不拒,轉運使始 遣吏祝應言為覆。周氏引產子為據,齊懼子見事得,即送匿旁方政舍。又懼, 則收以歸,扼其喉,不死。陳氏從旁引兒足,倒持之,抑其首甕(wèng )水中,乃死, 禿禿也。召役者鄧旺,穿寢後垣(yuán)下為坎(kǎn),深四尺,瘞(yì)其中,生五歲雲。獄上 更赦,猶停齊官,徙濠州,八月也。
慶曆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司法張彥博改作寢廬,治地得坎中死兒,驗問 知狀者,小吏熊簡對如此。又召鄧旺詰之,合獄辭留州者畢是,惟殺禿禿 狀蓋不見。與予言而悲之,遂以棺服斂之,設酒脯奠焉。以錢與浮圖人升(shēng)倫, 買磚為壙(kuàng),城南五里張氏林下瘞之,治地後十日也。
嗚呼!人固擇於禽獸夷狄也。禽獸夷狄於其配合孕養,知不相禍也,相 禍則其類絕也久矣。如齊何議焉?買石刻其事,納之壙中,以慰禿禿,且有 警也。事始末,惟杜氏一無忌言。二十九日,南豐曾鞏作。

譯文

禿禿,是高密縣人孫齊的兒子。孫齊考中明法科,因而得到嘉州司法參軍的職務。他先前已經娶有妻子杜氏,留在家鄉高密,卻將這事隱瞞起來,用欺騙的手段又娶周氏,與周氏一起到蜀中赴任。任期滿後,一塊兒回高密,周氏才知道孫齊已有妻室,怨恨孫齊騙了她,於是告到縣裡,孫齊向縣官送錢財,說好話,事情便算了結。又被任命為歙州休寧縣縣尉,連杜氏一起帶去上任。過了兩年,孫齊請假回老家,周氏還為這事憤憤不平,要求離婚。孫齊急了,說:“為了你,我與杜氏離婚!”並且剪下頭髮,立下誓言,周氏才答應了他。
孫齊假滿後獨自一人到休寧縣任上,遇到妓女陳氏,又將她納為妻。
任滿,縣尉另有人替代,他接受了撫州司法參軍的任命,回高密與周氏分開,不再與她相見,卻派人偷偷地將她所生的兒子抱了來,同杜氏、陳氏一起載到撫州,於明道二年正月到任。這個月,周氏也與她弟弟來到撫州,想要進入並占據孫齊的官署,被吏人攔住,並把這事報告了孫齊。齊正在寶應佛寺里收租米,聽後立刻趕回去,揪起周氏放到走廊上,拿出假造的文書說:“你是我的傭人,怎么敢如此胡作非為!”於是一起到州里去辯理,周氏沒能申冤。周氏抗訴到江南西路轉運使,也不聽她的。過了好久,周氏無可奈何,只好用布衣寫上自己的籍貫姓氏和幾次告狀的經過,流落路上討飯。
這時,蕭貫任饒州知州,周氏到他那裡去向他申訴。饒州屬江南東路,按規定不應該接受她的訴狀,但蕭貫並不推辭,仍然受理。轉運使這才派公吏祝應言前往調查,周氏以她所生的兒子為證據。孫齊害怕兒子被發現,事實真相敗露,就將兒子藏到附近方政的屋子裡。隨後仍怕被發現,又將兒子帶回家來掐住他的咽喉,沒有死,陳氏從旁邊抓住小孩的雙腳,倒提起來,把頭按進一大瓮水中,小孩才死,這就是禿禿。孫齊於是叫來差役鄧旺,讓他在寢室後面的牆下挖了一個坑,深有四尺,將屍體埋在裡面,禿禿這年只五歲。蕭貫將孫齊的罪案報上去,恰遇大赦,但還是停了孫齊的官職,流放到濠州去管制起來,這是明道二年八月的事。
慶曆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撫州司法參軍張彥博改建寢室,挖地發現了坑中的死孩子,查問知道情況的人,有個叫熊簡的小吏回答如上。又叫來鄧旺盤問,又核對了當年辦案的供詞,凡是保存在州里的都這么說,只是殺死禿禿經過的材料沒有看到。張彥博向我談到這件事,為禿禿的慘死而悲痛,於是用棺材喪服收斂了他的遺骸,並設定酒肉祭奠。又出錢給僧人升倫,叫他買磚砌成墓穴,在城南五里處一家姓張的樹林下埋葬,時間在挖地得骨後的第十天。
啊!人原本就與禽獸野蠻人有區別。禽獸野蠻人對與他結合生育的,知道不互相禍害,相互禍害那么人類早就滅絕了。像孫齊這樣的人該怎樣評價呢?買來石碑,刻上這件事,放到墳中,用來祭奠禿禿,並且用來告誡世人。事件的整個過程,只有杜氏全沒有一句違忌的話。二十九日,南豐曾鞏寫。

注釋

1.記:一種文體。可以寫景、敘事,多為議論。但目的是為了抒發作者的情懷和抱負(產生作者的某些觀念)。
2. 紿(dài ):欺詐,哄騙。
3.恚(huì ):怨恨,憤怒。
4.貲(zī);小罰改為少量錢財贖罪。
5.若:你。
6.出:遺棄,休棄。
7.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明道,宋仁宗趙禎的年號
8.趨:快走。
9.捽(zuó):揪。
10.廡:堂下周邊的廊屋。
11.傭:受僱之人,傭人。
12.貫受不拒:蕭貫仍然受理,沒有推辭。
13.覆:審察;查核。
14.甕:本義:陶製盛器,小口大腹,大水缸。
15.垣:本義:矮牆,也泛指牆。
16.坎:墓穴;墓坑。
17.瘞:掩埋,埋葬。
18.詰:責備;質問。
19.浮圖人:和尚。
20.配合:交配。
21.壙:墓穴。
22.慶曆三年:公元1043年。慶曆,宋仁宗趙禎的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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