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

1、項目直接費,是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與科技項目直接相關的所有費用,並以科技項目為核算對象,按全額預算口徑進行全成本核算。 差旅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國內外埠差旅費及市內交通費用。 2、項目間接費,是指承擔單位為組織和支持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而發生的難以直接計入科技項目成本的各項費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財政預算和科技計畫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加科學、規範地管理科技三項費用,強化預算約束和財務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我省科技事業發展,加快福建經濟建設和現代化的步伐,根據國家科技部、財政部等部委《關於國家科研計畫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三項費用是政府為支持科技事業發展,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解決社會公益性重大技術問題而設立的專項經費。科技三項費用來源於地方各級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的專項科技經費。
第三條 科技三項費用安排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科學合理的原則,科技項目立項和經費預算審批實行專家評審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條 科技三項費用實行契約化管理,經費包乾,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項費用由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

第二章 科技三項費用支持方向和對象

第五條 根據“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科技工作指導方針和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及我省科技經濟發展計畫重點,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科技改革與發展的要求,科技三項費用主要支持:基礎性研究(含自然科學基金)、社會公益和農業研究開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軟科學研究、科技條件建設、產業化環境建設、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方面。
第六條 凡在福建省境內(除計畫單列市外)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可向科技主管部門申報科技項目,申請使用科技三項費用。民營科技企業申請科技項目及經費按《福建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辦法》辦理。向社會招標的科技項目按相關的招投標辦法辦理。
第七條 科技三項費用實行項目經費補助方式,根據科技項目類型不同,給予不同額度的資助。

第三章 科技三項費用列支範圍

第八條 科技三項費用列支範圍包括項目研究開發經費和計畫管理費。
(一)項目研究開發經費,指科技項目確立後,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所有支出,包括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協作研究開發支出。
1、項目直接費,是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與科技項目直接相關的所有費用,並以科技項目為核算對象,按全額預算口徑進行全成本核算。包括:人員費、設備費、修繕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會議費、差旅費、出版物/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其它直接費。
人員費,指為直接參加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的全體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包括專職人員費用及外聘人員費用。列入預算的人員要與科技項目契約書中參加的人員一致。其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科技項目組成員,並在科技項目契約預算表經費來源欄中列示,不得在科技三項費用中重複列支。
設備費,指研究開發科技項目所發生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和自行試製費用。其中從國外引進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的購置費包括海關關稅和運輸保險費用及進口環節增值稅費用。單台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儀器設備應單獨列示,單台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原則上由協作共用的方式解決,若確需購買,需經同級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備案。
修繕費, 是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所用固定資產的安裝費、維護費、修理費等,包括設備安裝、調試及零星土建工程費,以及直接為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房屋建築物修繕費、實驗室改裝及設備維修費等。
能源材料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試驗所需要支付的水、電、氣、燃料費、排污費及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試劑、實驗動物、部件、外購件、包裝物的原件、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試驗外協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中所發生的帶料外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託外單位協作進行研究開發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不包括將科技項目部分研究開發工作委託給外單位所支付的協作研究開發支出。科技項目契約中必須明確註明試驗外協事項。
會議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組織召開諮詢會、論證會、鑑定會等各種會議發生的費用。
差旅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國內外埠差旅費及市內交通費用。
出版物/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及書籍購買費、資料費、文獻檢索費、入網費、通信費、專利申請與維持費以及智慧財產權顧問費等各項費用。
國際合作交流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科技項目組人員必須進行的與國外科研機構合作費、培訓費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費用。
其它直接費,指除上述費用外,包括為科技項目支付專家諮詢費和軟科學項目研究過程中所發生的稿費以及與科技項目有關的其它直接費用。
2、項目間接費,是指承擔單位為組織和支持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而發生的難以直接計入科技項目成本的各項費用。包括:承擔單位直接為科技項目服務的管理服務人員的人員費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的使用或折舊費。項目間接費占科技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一般不超過20%。
3、協作研究開發支出,是指將協作研究開發工作委託給承擔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所發生的支出。協作研究開發支出預算按照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分類詳細列示。
(二)計畫管理費,指各級科技主管部門為管理本級科技計畫及其經費而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規劃與指南的制定和發布、課題遴選、評估、評審、招標、監理、監督檢查、驗收、計畫協調、國際合作與交流、調研、會議、信息管理、科技管理人員培訓等活動支出的費用。計畫管理費列入年度科技三項費用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支出後,由同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管理。

第四章 預算的審批和下達

第九條 科技三項費用按照科技項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計畫管理與經費管理職能分離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十條 科技三項費用項目經費預算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單位在申報科技項目的同時編制科技項目經費預算(包括經費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經費來源預算含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所申請的科技三項費用支出預算應嚴格按第三章的開支範圍,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二)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包括技術、財經、管理專家)對科技項目立項及經費預算進行評審,在聽取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由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經費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等進行審核,確定並下達科技項目計畫和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科技項目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由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即科技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中的乙方,下同),按科技項目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 對批准立項分年度實施的科技項目,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不需重複申報科技項目經費預算,由科技主管部門直接列入年度預算送財政部門審核下達。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科技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的要求,嚴格組織實施,並為科技項目研究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機構(即科技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中的丙方,下同),應加強對科技項目實施過程管理監督,嚴格經費使用範圍。需要實行政府採購的,按政府採購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財務人員負責科技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對所承擔的科技項目正確實施會計核算,做到單獨設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建立預算和決算制度 。每年度終了,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必須向科技主管部門報送《資金活動情況表》、《科技三項費用支出明細表》(表格附後),由科技主管部門匯總後送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科技項目完成時,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要辦理科技項目經費決算(決算表附後),經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財務部門審核後,上報科技主管部門,作為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的必備材料之一。
第十六條 未結題科技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或鑑定後的科技項目結餘經費,用於補助科技項目完成單位的科研項目研究發展支出。
第十七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銷的科技項目,在科技主管部門作出中止或撤銷科技項目的決定後一個月內,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經科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後一併報送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剩餘的科技三項費用應全部上繳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繼續用於安排其它科技計畫項目。
第十八條 科技項目完成後,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申請。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由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在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時,科技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外,應當同時提交財務決算報告及固定資產驗收清單。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委員會(小組)成員中應包括技術、財經、管理專家。
第十九條 科技三項費用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科技項目契約書中另有註明的除外)。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或委託中介機構對科技三項費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和使用進行追蹤問效和績效考評。考評的結果將作為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科技項目資格審查和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在科技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技三項費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科技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情況對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追回經費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由科學支出中自然科學專項經費安排的科技項目,其經費管理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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