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是1986年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性組織。宗旨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正確、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組織結構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地址:福州市鼓樓區省府路1號,郵編:350001。投訴電話:87550315,傳真:87550315。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處下設:
內設機構
投訴監督部
消費指導部
法律支持部
宣傳部
辦公室
法定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明確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的宣傳;
(二)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服務和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查、比較、分析並公布結果,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三)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監督檢查活動;
(四)根據消費者投訴情況,不定期發布消費警示;
(五)通過新聞媒體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披露;
(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詢,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組織聽證;
(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八)支持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九)就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協助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保護消費者權益涉及二個部門以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提請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
網上消協
網站:消費者之窗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通過網際網路的強大平台,能更方便消費者行使權利。消費者之窗網站就是一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以服務消費者、服務經營者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各界為方向的信息平台,增強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輿論監督及社會監督,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經營,倡導誠信理念,開創誠信建設,共建和諧社會。
為了更好地為廣大消費者服務,充分發揮網際網路作用,消費者之窗網站現設消費建議、我要投訴、注意陷阱、規則標準、關於315誠信標誌、消費評論、關於我們等多個欄目,下設若干個小欄目,內容涵蓋了消費領域及維權工作等方面,既可為消費者提供全面、豐富、直接的消費信息,又可向企業反饋消費者的意見和需求,還能向政府部門反映消費領域有關商品和服務問題,為其制定經濟政策、消費政策和行政決策服務。消費者之窗網站也將朝著面向消費者、面向社會、面向企業的服務型、監督型和開放型的方向發展。
福建省消委會誠信標誌
315誠信標誌許可規則閩消字[2006]第17號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關於企業使用《3.15誠信標誌》的許可規則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第四屆七次常委會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審議通過)
一、宗旨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委會)決定有條件地許可企業使用《3.15誠信標誌》。許可使用該標誌的目的,旨在通過一個統一的公益性識別標誌,讓消費者消費時正確選擇已經做出誠信承諾並由省消委會統一擔保的商品和服務。同時此標誌也是消費者回響誠信,經營者立足誠信的良性互動載體。此外,由於一些社會組織對“3.15”的濫用,導致具有法定職能的消費者組織信譽被誤解或貶損。宣傳推廣《3.15誠信標誌》也具有保護“3.15”公共資源和消費者組織信譽的積極目的。
二、法律保護
福建《3.15誠信標誌》是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具名並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申請註冊保護的公益標誌,任何單位及個人,未經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對假冒和違法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三、《3.15誠信標誌》使用範圍及條件
1、《3.15誠信標誌》使用申請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福建省境內從事商品生產、銷售或提供服務的企業;
(2) 具備法人資格,有國家法定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書及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3) 國家已開展安全、衛生及其它屬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應取得相應的證書;
(4) 已通過GB/T19000—IS09000系列標準認證或本行業權威認證機構的認證檔案;
(5) 產品及服務已面市三年(含三年)以上,且連續兩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未發現不合格及重大投訴事件;
(6) 企業擁有合法專用的商標,產品及服務有較高的知名度並有相適應的售後服務承諾及售後服務網路;
(7) 有關行業協會、各級消委會有效擔保或已參加“先行賠付”的協定企業或提供足夠財產擔保的企業。
2、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應作出以下承諾:
(1)所生產或銷售的商品(含服務)安全、健康、無公害;
(2)生產銷售過程符合環保要求;
(3)照章納稅;
(4)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法規;
(5)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發生消費爭議時,自願接受福建省各級消費者委員會的調解,並積極、主動解決消費爭議;
(6)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發生消費爭議時,自願接受福建省各級消委會的調解,並積極主動解決消費爭議;
(7)因違反以上承諾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宜繼續使用《3.15誠信標誌》的,願意放棄《3.15誠信標誌》使用權,並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四、申請流程
1、向當地消委會、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各地辦事處申請;2、當地消委會、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各地辦事處對申請企業進行相應的初審後出具推薦證明;
3、將企業申請表、相關資料、推薦書及擔保書報送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進行覆核;
4、外地企業駐閩機構亦可直接向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直接申請;
5、覆核期間,辦公室視情況對申報的企業及產品進行質量水平、售後服務、市場狀況、用戶意見進行調查評價;
6、覆核通過後,同意授予企業《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企業必須與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簽訂《3.15誠信標誌》使用協定書,自覺維護“3.15”的形象,信守承諾,並自覺接受廣大消費者的監督。
7、出具推薦證明的單位保證使用標誌的企業符合本規則的條件並承擔連帶責任。
五、退出機制
1、企業自願申請退出的辦理:經審核後批准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如果在使用過程中自願退出《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須書面提出申請;經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審核後出具決定意見,並公告社會;2、失信企業的處理:
(1)各級消委會發現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在市場經營中嚴重失信或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應及時予以處理,並通報全省,予以曝光;若拒絕改進,取消《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並於媒體進行公示,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2)對於假冒或擅自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或個人,一經發現,應立即通報福建省消委會和工商管理部門予以嚴厲查處,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管理機構職責
《3.15誠信標誌》的審核、管理、發放及監督由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統一負責。七、使用方式
1、獲得許可使用《3.15誠信標誌》的產品生產企業,除了允許其在所申報的企業自有產品的外包裝及企業宣傳材料上印刷使用《3.15誠信標誌》外,還應在其終端產品上貼上由福建省消委會監製的《3.15誠信(防偽)標誌》。2、獲得許可使用《3.15誠信標誌》的服務行業除可在企業宣傳及相關經營場所印刷或懸掛《3.15誠信標誌》外,還應填寫誠信經營責任狀,接受福建省消委會及其它相關部門監督和管理。
3、企業印刷、懸掛或以其它方式使用《3.15誠信標誌》應事先將相關圖案及文字說明報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審核、備案,經確認無誤且文字回復同意後方可使用。
八、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
1、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有效複印件);2、企業有效生產經營許可證、質檢報告書(有效複印件);
3、相關行業國家強制性認證標準及其它認證證書(有效複印件);
4、物價或收費批准檔案(有效複印件);
5、填寫《3.15誠信標誌》申請表(加蓋企業印章);
6、登記《3.15誠信(防偽)標誌》使用協定書(加蓋企業印章),並提交《3.15誠信標誌》不被仿製的承諾書;
7、獲得政府榮譽的企業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交所獲榮譽證書(有效複印件);
8、各業行協會頒發的認證文書;
9、銀行系統頒發的信用等級證書。
九、監督:
1、由福建省消委會聘請多家媒體及消費者代表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3.15誠信標誌》活動及使用《3.15誠信標誌》單位的評議和監督,維護《3.15誠信標誌》活動的民眾性、公正性、嚴肅性。2、由福建省消委會對即將獲準使用“3。15”標誌的企業名單在七個工作日內在相關媒體、網站上予以公示,徵求廣大消費者意見,廣泛接受民眾監督。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處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