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費者協會

福建省消費者協會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是1986年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性組織。2006年經福建省民政廳批覆成立的社會組織,2012年9月更名為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正確、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主要職能有:(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所屬區域

福建省

批示信息

《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同意福建省消費者協會成立登記的批覆》

福建省消費者協會籌備組:

你們《關於福建省消費者協會申請成立登記的報告》和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核,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準予登記註冊。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

協會成立後,應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重大活動必須事前報告。建立健全行規行約,嚴格按照登記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積極開展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為促進我省兩個文明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

《福建省民政廳關於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更名為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批覆》

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

你會關於更名為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申請及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決定準予你會更名為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你會更名後,應當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照我廳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自學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為促進我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出積極貢獻。

主要職責

福建省消委會的法定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明確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的宣傳;

(二)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服務和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查、比較、分析並公布結果,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三)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監督檢查活動;

(四)根據消費者投訴情況,不定期發布消費警示;

(五)通過新聞媒體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披露;

(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詢,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組織聽證;

(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八)支持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九)就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協助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保護消費者權益涉及二個部門以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提請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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