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背景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
(1981年6月26日閩政〔1981〕73號)
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是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根本措施。為了儘快完成這項工作,堅決制止亂砍濫伐,充分調動各方面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加快我省林業生產建設的步伐,特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若干具體政策作如下規定:
檔案內容
穩定林權,要以現在的權屬為基礎。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凡是權屬清楚的,都應予以承認,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林權有爭議的,由有關政府組織有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提請人民法院裁決。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準砍伐有爭議的林木,違者依法懲處。
詳細分析
穩定山權林權,要正確處理國家與社隊集體的關係。國營林業單位經營區內,屬於土改時未分配的天然林和荒山,歸國有;屬於社隊集體劃給(或撥交)的山地或林木,應維持現狀,歸國營單位長期經營。
國營林業單位在集體的荒山、跡地上造林更新、封山育林,或採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成長的林木,林權歸國有,發給林權證,並在林權證上寫明山地權屬和主伐時付給山權單位林價款的比例數。林價款比例由雙方商定,一般掌握在百分之十至三十。林權證一式兩份,分別發給林權和山權所有者,同樣有效。
社隊集體之間,林權和山權不一致的,可仿效辦理。
堅持“誰造誰有,合造共有”政策,明確社隊集體之間的山林權屬和收益分配。公社、大隊林場(包括采育場、專業隊、耕山隊)要整頓鞏固,有條件的,要繼續發展。過去抽調大隊、生產隊林地、勞力、資金營造的用材林、經濟林,林權歸造林單位集體所有,並要培育好,管護好;林業收益應按投工、投資折股,按股分益。用材林,應給山權單位百分之十至三十的林價報酬;經濟林,從純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給山權單位。原有協定的,應維持原協定。
劃給社員自留山,加快荒山綠化。自留山的面積,一般可占生產大隊或生產隊山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至十五,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劃給社員自留山,一般應劃荒山,荒山不足的,可適當劃些疏林地,但不準分中、幼林和成林,並嚴禁破壞山林。自留山歸社員植樹造林、種茶、種果、種草,長期使用,但不得引起水土流失,不得妨礙公共設施,不準買賣、出租和轉讓。自留山要限期造林綠化,否則予以收回。社員現有的造林面積超過當地自留山數量標準的,不予收回,並發給林權證。
社員在房前屋後,自留山和生產隊指定的其他地方種植的樹木,永遠歸社員所有,允許繼承。
認真落實和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社隊集體林業生產,要根據多數民眾的意願,因地制宜,實行多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不要搞“一刀切”,不要拘於一種模式。按照林業生產周期性長的特點,著重推行“專業承包,聯產計酬”的責任制。育苗、造林、育林、護林和經濟林管理,可以包到專業隊,專業組,包到戶、到勞,聯產計酬,或收益分成。林權所有單位要同承包專業隊、組、戶簽訂長期承包契約。國營林業生產單位,也要實行多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要區別責任制和所有制兩者的界限,不能把集體林木變為個人所有,不能把林木採伐權下放給承包責任山的專業隊、組或社員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