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規定

(二)市交通部門設監管單位橋樑養護工程師,在本單位總工程師和省級橋樑養護工程師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監管工作。 (四)公路分局設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在上級橋樑養護工程師的指導下,負責具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專養公路橋樑的養護管理工作。 2、負責實施橋樑定期檢查,向市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報告三類及以上橋樑的病害情況。

概述

本規定為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制定,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保證公路橋樑暢通與運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公路橋涵養護規範》、《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橋樑技術狀況評定標準》和省交通運輸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專養公路是指納入公路統計中並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管理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養公路橋樑是指專養公路上產權屬於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橋樑。本規定所稱的橋樑沒有特別註明的均指專養公路橋樑。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其中:專養公路上產權不屬於公路管理機構的橋樑,由橋樑產權單位參照本規定做好橋樑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專養公路上產權不明的橋樑,由所在地公路分局結合橋樑經常檢查工作一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書面意見告知橋樑所在地人民政府。
專養公路上產權屬於公路管理機構但委託其他單位管養的橋樑,由雙方簽訂管養協定,所在地公路分局根據本規定督促橋樑管養單位開展橋樑養護管理工作。
基本建設路段上的專養公路橋樑,由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委)在開工前協調市公路局與項目建設業主簽訂橋樑管養協定,明確建設期間橋樑養護管養單位和工作職責。
橋樑改造工程管理執行省交通運輸廳《福建省普通公路橋樑改造工程管理辦法》。

第四條

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公路局”)為全省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行業管理單位,承擔行業管理責任;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委)(以下簡稱“市交通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監管單位,承擔監管責任;設區市公路局(以下簡稱“市公路局”)為本行政區域內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管養單位,承擔主體責任。
各橋樑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必須明確負責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領導和橋樑養護工程師,行政主要領導對橋樑養護管理負總責,分管行政領導、總工程師、部門負責人和橋樑養護工程師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橋樑管養單位應在年度養護預算中安排足額的橋樑養護資金,主要用於橋樑的日常養護、養護工程、橋樑檢查和橋樑管理系統的日常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橋樑養護經費。

第六條

橋樑養護管理工作按照“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分級開展橋樑養護管理的各項工作。
(一)省公路局執行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規章、政策,制定管理辦法,負責全省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監督管理與業務指導工作。
(二)市交通部門執行有關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規章、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監督管理與業務指導工作。
(三)市公路局執行有關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規章、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專養公路橋樑日常養護管理的各項工作。
(四)公路分局執行有關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規章、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具體開展專養公路橋樑日常養護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技術工作實行橋樑養護工程師制度。省公路局、市交通部門、市公路局、公路分局應分別設定橋樑養護工程師(以下分別簡稱省級、監管單位、市級、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負責橋樑養護管理工作,人員名單報省公路局養護處,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一)省公路局總工程師負責全省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技術工作,養護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全省專養公路橋樑定期檢查工作,在養護管理處設省級橋樑養護工程師,負責全省專養公路橋樑養護具體業務管理工作。
1、檢查、監督、指導下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履職及工作開展情況。
2、審核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的科研計畫。
3、負責橋樑管理系統的維護管理工作,督促市級橋樑養護工程師校核、更新橋樑管理系統數據。
4、組織全省橋樑養護工程師及有關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
(二)市交通部門設監管單位橋樑養護工程師,在本單位總工程師和省級橋樑養護工程師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監管工作。
1、檢查監督市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履職情況。
2、參與制定橋樑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技術方案和對策措施,並組織審驗其科學合理性。
3、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橋樑養護工程師及有關技術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三)市公路局設市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在本單位總工程師、省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和監管單位橋樑養護工程師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養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1、組織橋樑定期檢查,覆核橋樑技術狀況評定結果,根據檢查結果編報養護建議計畫,編制橋樑養護、維修、改建方案和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橋樑特殊檢查。
2、審核橋樑小修保養年度計畫,監督檢查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履職情況;組織實施橋樑養護大中修、改建工程年度計畫。
3、參與本行政區域內橋樑大、中修工程的中間檢查和交(竣)工驗收。
4、對超限運輸車輛通過橋樑的方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5、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橋樑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更新和保密工作,督促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校核、更新橋樑管理系統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和實效性。
6、負責組織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和橋樑監管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公路分局設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在上級橋樑養護工程師的指導下,負責具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專養公路橋樑的養護管理工作。
1、組織橋樑經常檢查工作,根據檢查結果編報本行政區域內橋樑小修保養年度工作計畫。
2、負責實施橋樑定期檢查,向市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報告三類及以上橋樑的病害情況。
3、組織和指導超限運輸車輛通行,並檢查、記錄車輛通行後的橋樑損傷情況。
4、監督橋樑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實施,協助做好橋樑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間檢查和交(竣)工驗收。
5、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橋樑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更新和保密工作,定期對橋樑技術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定,負責校核、更新橋樑管理系統數據。
6、協助上級橋樑養護工程師開展工作。
(五)公路站(道班或公路養護公司)設橋樑檢查員,在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的指導下,負責所管養路段的橋樑的檢查工作。
1、負責管養橋樑的經常檢查,做好檢查記錄,並於每月20日前向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報告。
2、負責管養橋樑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時向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報告橋樑突發性病害。
3、協助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執行橋樑檢查和觀測工作。
各級橋樑養護工程師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規範開展橋樑養護管理各項工作,如實填寫橋樑養護管理工作日誌,提出橋樑養護管理技術建議。
橋樑管養單位應在橋樑養護工程師職稱評聘、推優評先、業務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八條

橋樑養護工程師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制度。省級每兩年組織一次橋樑養護工程師技術培訓,市級每年組織一次橋樑養護工程師技術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九條

橋樑的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應符合《公路橋涵養護規範》(JTG H11-2004)和《公路橋樑技術狀況評定標準》(JTJ/TH21-2011)的規定,檢查結束後及時更新橋樑技術數據。

經常檢查

在汛期前後應加強橋樑檢查;超重車輛過橋時,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應觀測橋樑各部件的位移、變形、裂縫等發展情況,車輛通過後,應立即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判定橋樑技術狀況。
註:重點養護橋樑是指特大橋、單孔跨徑60米以上大橋及中下承式吊桿吊索橋樑、剛架拱橋、桁架拱橋、雙曲拱橋、箱形拱橋、三角桁架橋以及小鉸縫空心板梁橋等橋樑。

定期檢查

檢查周期一般不低於每三年一次,重點養護橋樑每年一次。新建橋樑交付使用一年後,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在經常檢查中發現橋樑重要部(構)件出現嚴重病害的橋樑,應立即安排定期檢查。

特殊檢查

遭受洪水、滑坡、地震、風災、漂流物或船舶撞擊,因超重車輛通過或其他異常情況造成橋樑損傷,且難以判明損壞程度的橋樑,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後,應立即安排特殊檢查,並組織專家對檢查報告和橋樑技術狀況等級進行論證。重點養護橋樑在正常使用期間應周期性進行特殊檢查。
負責特殊檢查的單位需具備相應的資質,應按規定的時間完成檢查任務,並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項目和內容為:
1、概述檢查的一般情況,包括橋樑的基本情況、檢查的組織、時間、背景、工作過程等。
2、目前橋樑技術狀況的描述、包括現場調查、檢測方法、記錄以及實驗室試驗過程、方法、結果,橋樑技術狀況評價等。
3、詳細敘述檢查部位損壞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並對結構部件和總體提出改造的建議方案。

檢查記錄要求

橋樑檢查人員應逐橋對照上個月的經常檢查記錄表,並在表上人工填寫完整的病害發展情況,現場簽字確認,並及時整理形成文檔裝訂成冊,檢查原始記錄和電子文檔由檢查單位(公路站、分局和市局)負責保管,期限至少三年。

報告制度

定時上報橋樑養護管理工作情況,其中:公路分局每月25日前報市公路局,市公路局分析匯總後每月30日前報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次月5日前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條

一類、二類橋樑分別由橋樑檢查員和縣級橋樑養護工程師負責監管,重點養護橋樑和三類以上橋樑應由市級橋樑養護工程師負責監管,並建立跟蹤監管檔案。
列入監管的三類以上橋樑應橋樑經常檢查記錄表做好橋樑檢查記錄,並根據病害嚴重程度、發展速度以及所線上路交通量構成等情況,及時調整跟蹤觀測頻率,必要時應立即採取果斷措施封閉交通。

第十一條

各類橋樑的養護工程措施:一類橋樑進行正常養護;二類橋樑應在30天內安排小修;三類橋樑應在60天內安排中修,酌情進行交通管制;四類橋樑應及時進行交通管制,啟動橋樑改造程式,半年內動工改造;五類橋樑應立即封閉交通,啟動橋樑改造程式,半年內動工改造。

第十二條

橋樑管養單位應結合橋樑定期檢查工作,對橋樑適應性進行周期評定,並逐步改造;國省幹線公路以及通往礦區、水泥廠的重載交通公路,應分批次改造設計荷載標準低於汽車-20級的公路橋樑。

第十三條

橋樑管養單位在橋樑檢查中發現橋樑存在病害問題,應及時採取加固、改造等工程措施;對所有未改造或正在改造的四類和五類橋樑應建立“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雙崗負責制,在橋樑兩端設立現場告示牌,明示橋樑行政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和職責。發現五類橋樑,應設定鋼筋混凝土隔離墩,及時函告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相關標誌,禁止機動車輛通行,引導車輛繞行;對存在通行隱患的三、四類橋,根據其通行能力,完善相應的限速、限載及警示標誌。橋樑改造完成後,應立即更新橋樑技術狀況等級,對登記在冊的危橋進行銷號處理。

第十四條

橋樑監管單位、管養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橋樑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公路分局每月對公路站、市公路局每季度對公路分局、省公路局每半年對各市公路局的橋樑養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

第十五條

對橋樑養護管理工作薄弱、技術狀況評定不規範、安全隱患突出的單位,責令立即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橋樑技術檔案管理、應急處置管理等執行交通運輸部《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橋涵養護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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