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傑出人民教師評選表彰辦法

基本信息

福建省委組織部等印發的有關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事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傑出人民教師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閩教人〔2009〕70號
各市、縣(區)黨委組織部、政府教育局、人事局: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將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人事廳制定的《福建省傑出人民教師評選表彰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事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傑出人民教師評選表彰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教書育人、敬業愛生的良好氛圍,推進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建設人力資源強省,獎勵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激勵廣大教師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更好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提供人才支持和知識貢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選範圍
在我省高等學校、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幼稚園、教師進修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成人教育學校、青少年宮、黨校、行政幹校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含上一次評選工作結束後退休的教師)。
評選範圍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已故不作為參選對象;調離本省、調離學校的教師不參加評選;現任廳(局)級以上(含廳<局>級)幹部原則上不列入評選範圍。
第三條 福建省傑出人民教師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每次評選表彰人數30名左右。
第四條 申報條件
熱愛祖國,模範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遵紀守法。長期在我省教育教學一線工作,教齡達20年以上,師德高尚,敬業愛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育教學成果突出,在廣大師生和我省教育界具有較高的威望和影響。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或全國模範教師、或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2.獲得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排名第一),或獲得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
3.獲得省級人民政府授予的特級教師榮譽稱號。
4.獲得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個人項目一等獎及以上獎勵,或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授予的“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
5.獲得省(部)級及以上表彰,在我省民辦學校工作10年以上,為我省民辦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第五條 組織領導
成立福建省傑出人民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福建省傑出人民教師的評選工作。評審會主任委員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 擔任,省政府聯繫教育工作副秘書長,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人事廳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省直其他有關部門領導、有關高校領導及資深教師代表擔任委員。評審會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
第六條 評選程式
評選程式包括推薦、評審、公示、批准四個環節。
1.推薦。按評選表彰人數的一定比例分配推薦名額,由設區市、省直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負責推薦,各級各類學校現任主要領導(民辦學校除外)推薦比例從嚴控制,進修學校教師推薦名額控制在一定比例內。確定推薦的人選,要分別徵求同級紀委(監察)、計生、綜治部門的意見。
2.評審。評審會辦公室對推薦人選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評審會進行評選並提出人選建議名單;將人選建議名單提請省委、省政府審定。
3.公示。省委、省政府審定的人選名單,在省政府入口網站和《福建日報》等新聞媒體上公示7天。對公示中民眾反映的問題,分別由設區市市委、省直有關部門黨委(黨組)、或省教育紀工委會同高校黨委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
4.批准。評審會根據公示情況對人選進行覆核後,報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七條 表彰與獎勵
福建省傑出人民教師由省委、省政府發文表彰。
舉行頒獎儀式,由省委、省政府領導為省傑出人民教師頒發獎牌、證書,對每位省傑出人民教師給予獎勵(免徵個人所得稅),並在省級新聞媒體進行宣傳。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