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通知

勞動預備制人員的培訓期限,應按職業技能鑑定規範和技術等級標準的規定執行。 勞動預備制人員經職業培訓,勞動行政部門應組織進行職業技能鑑定,並核發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作為就業上崗的憑證。 3、勞動預備制對象從事個體經營前應參加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發文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號:閩政[1999]4號
發布日期:1999-1-25
執行日期:1999-1-25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了提高新生勞動力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促進勞動者整體素質的提高,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精神和《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規定,決定在全省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有關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的規定,按照培訓為就業服務,培訓與就業相結合的原則,從提高青年勞動者全面素質和就業能力出發,把加強新生勞動力的培訓工作同對勞動力資源進行有效調節結合起來,建立以職業培訓為主導,以相應的組織管理和就業服務為基礎的勞動預備制度,以促進勞動者素質的全面提高,減緩就業壓力,為順利實施再就業工程創造有利條件,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

總體目標:對城市新生勞動力和農村新生勞動力中準備向非農經濟領域轉移的人員實施1年至3年的就業前的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以掌握相應勞動技能,提高就業能力和崗位工作能力。
主要任務:把城鎮初、高中畢業後不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的青年,根據本人自願,有計畫地組織起來,在就業前參加1年至3年的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為參與市場競爭、就業上崗做好充分的準備,並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幫助下實現就業。

三、實施步驟

建立和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應有計畫、有步驟地在全省全面推開,分二個階段實施:1999年在全省城鎮中開展勞動預備制度工作;2000年在全省農村新生勞動力中準備向非農經濟領域轉移的青年實行勞動預備制度。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
在省政府的領導下,省勞動廳負責勞動預備制度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協調一致,重大問題提交省政府研究決定。各地、市也要切實加強本地區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領導與協調工作。
(二)分工負責、密切配合
1、勞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勞動力需求預測,制定有關職業培訓的基本要求,對勞動預備對象進行職業指導,統籌安排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勞動預備制度對象的培訓和相關職業教育任務,並負責職業技能鑑定和就業服務工作。
2、教育部門負責在全省統一組織的中招、高招結束後,提供初、高中畢業生中不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的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料,組織由教育部門管理的已按國家規定進行資格認定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承擔相應的職業培訓任務。
3、財政、物價、工商等部門積極協調解決勞動預備的有關問題,制訂有關扶持政策,為加快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創造條件。
4、各級共青團組織,要積極動員和組織廣大團員青年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並積極參與實施的各項工作。
(三)建立保障機制
1、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財力,在預算中安排勞動預備制度保障資金,用於扶持辦學、助學和培訓;各類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開展勞動預備制度人員培訓應根據省財政廳、省物委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對特困下崗職工的子女應酌情減免;用人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也要劃出一定比例用於為本單位定向培訓勞動預備人員的培訓費用。
2、培訓保障。應根據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結合勞動預備制人員的職業意向,統籌安排各類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培訓機構和企業內部設立的職業培訓實體,承擔培訓任務的計畫。凡符合招生條件的勞動預備制人員,各類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均可作為正式招收學員進行職業培訓,充分滿足勞動預備制人員的培訓需求。
勞動預備制人員的培訓期限,應按職業技能鑑定規範和技術等級標準的規定執行。非技術工種或特殊工種的培訓期限,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適當縮短,但一般不得少於半年。國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術培訓的期限為1年至2年,參加中級技術培訓的期限為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的期限為1年。高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術培訓的期限為半年至1年,參加中級技術培訓的期限為1至2年,參加高級技術培訓的期限為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的期限為半年。
勞動預備制人員的培訓方式應靈活多樣,並符合人才培養規律與用人需求的實際。參加初級技術培訓和各類短期培訓的可採取全日制、學分制、半工半讀或以師帶徒等多種培訓方式。參加中級和高級技術培訓的要作為正式招生的學員進入各類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參加規定年限的學習,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勞動預備制人員經職業培訓,勞動行政部門應組織進行職業技能鑑定,並核發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作為就業上崗的憑證。
3、就業保障。對取得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預備制人員,由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統一進行登記建檔立卡,納入勞動力資源信息系統,進行專項管理,並在同等條件下予以擇優推薦就業,被用人單位錄用後,應按其達到的技術等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自謀職業者,可在稅收和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交納管理費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扶持。
(四)建立健全就業準入制度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中有技術等級和已制定出職業技能標準的新工種,應要求學員參加1年以上的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就業。對勞動部和我省頒布的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62個工種,要求必須同時取得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就業。
2、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就業準入的有關規定,對就業準入控制的工種,不得介紹和招收未經培訓或未取得技術等級證書的屬於勞動預備制對象的人員就業上崗。
勞動監察機構要將用人單位招收、錄用人員的職業資格和培訓情況列入用工監察範圍,對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工種,如用人單位招收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應責成用人單位予以辭退。
3、勞動預備制對象從事個體經營前應參加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以上通知望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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