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

第二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轉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執行,並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要求開展相應統計工作。 第四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工作按照屬地原則進行。 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數據聯合會審制度,組建污染物總量減排數據審核小組,每年1、4、7、10月份要結合轄區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情況,對環境統計季報、年報的有關數據進行核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政〔2008〕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環保局制訂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國發〔2007〕36號檔案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

福建省環保局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省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兩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國發〔2007〕36號)以及環境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轉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執行,並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要求開展相應統計工作。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嚴格執行環境統計制度,統一調查範圍、統一計算方法、統一核算係數,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可比性。
第四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工作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省環保局統一管理,市、縣級環保局分級負責完成,逐級審核、層層負責,上報數據必須經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並認真組織環境統計工作,加強力量,完善機制,聯合會審,統一口徑,切實提高環境統計工作質量,為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可靠的數據支撐。
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數據聯合會審制度,組建污染物總量減排數據審核小組,每年1、4、7、10月份要結合轄區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情況,對環境統計季報、年報的有關數據進行核定。
第六條 各級環保部門要明確承擔環境統計職能的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環境統計人員應有兩年以上環境保護工作經歷,持證(統計資格證)上崗。
第七條 各級環保部門上報環境統計季報、年報等報表時,要根據環境監察機構的排污申報、排污收費數據和日常檢查掌握的企業生產、排污、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的污染源監測數據,污染源自動線上監控系統的監測結果和企業自測數據等,對環境統計數據進行比對校核。
第八條 建立污染物排放定期調度制度。市、縣級環保部門要每月檢查、調度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並予以備案。主要包括:新投產建設項目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新完成的老污染源治理項目、新運轉污水處理廠削減的污染物排放量,季節性生產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停產企業污染物減少情況等。特別是對新建成、試生產三個月未驗收的項目,除依法處罰並督促其儘快進行“三同時”驗收外,要根據其設計能力和運轉率,按照環境統計制度規定,及時將污染物排放量變化情況納入環境統計範圍,並根據監測數據及時進行申報和統計。
第九條 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各級環境監測站應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對重點污染源按規範要求開展監督性監測,並將監測結果書面報送環境統計和環境監察部門,作為環境統計和排污申報、收費數據的核定依據。要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加大對當地環境存有重大潛在影響的污染源的監測頻次與監管力度。
第十條 要提高環境統計的質量和時效,及時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為各級政府環保實績考核、環境管理和總量減排以及環境信息發布等提供及時、準確、可靠、有效的數據。各設區市環保局必須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季報數據上報省環保局,省環保局於當月15日前上報國家環保總局;各設區市環保局於每年3月10日前將年報數據上報省環保局,省環保局於當月20日前審核並報送國家環保總局。
第十一條 對企業出現的虛報、瞞報、拒報等行為,市、縣級環保部門應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拒絕改正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並採取項目限批、嚴格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給予制裁。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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