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交所建立
福建海峽股權交易所(簡稱“海交所”)是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發起組建的公司制交易所,2011年11月在平潭綜合試驗區註冊營業。2009年5月,《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4號)正式確立了探索海峽西岸經濟區作為對台金融開放與合作區域試點的國家戰略。《意見》明確指出,要“探索進行兩岸區域合作試點”,“拓展台灣金融資本進入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管道和形式,建立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推動金融合作邁出實質性步伐”。
2009年8月,福建省頒布《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加快海峽產權市場建設,探索引入台灣上櫃和興櫃交易機制,推動設立兩岸股權櫃檯交易市場,打造閩台企業對接的直通平台”的初步構想。
2010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10年金融服務海西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閩政辦【2010】107號)提出:“突出對平潭綜合實驗區開發的金融支持”,“制定出台金融業支持平潭綜合實驗區開發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導各金融機構研究提出具體支持方案和措施,推動金融資源向平潭綜合實驗區適度傾斜”,“促進場外市場建設”,“研究推動省產權交易中心發展為非上市非公眾公司開展私募股權融資和股權轉讓業務,並爭取發展成為海峽兩岸股權交易市場,為台資企業和海西區域內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融資與轉讓提供區域性的市場平台”。
2011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福建保監局關於2011年金融服務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工作要點的通知》(閩政辦【2011】36號)進一步明確:“推動閩台金融合作”,“以ECFA簽署為契機”,“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借鑑台灣地區上櫃和興櫃模式,在省內探索建立台資企業及中小企業股權櫃檯交易市場(或海峽股權交易所),為中小企業、大陸台資企業融資提供服務”。
2011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准了《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了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具體目標、任務分工、建設布局和先行先試政策,提出建設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
同年3月,《福建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2011年重點領域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1】74號)明確指出:“加快閩台金融合作”,“爭取設立海峽股權交易所”。至此,在海峽西岸經濟區設立海峽股權交易所的規劃最終明確。
2011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規劃〉的決定》,明確提出,充分發揮對台獨特優勢,先行先試,在建設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上力求新突破。
2011年11月,國務院正式批准了《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同意平潭實施全島放開,在通關模式、財稅支持、投資準入、金融保險、對台合作、土地配套等方面賦予平潭綜合實驗區比經濟特區更加特殊、更加優惠的政策。
在以上政策背景下,福建海峽股權交易所正式落戶平潭綜合實驗區,將充分發揮平潭綜合實驗區對台先行先試政策優勢,為大陸台資企業和海西區中小企業提供股權流通和股權融資服務,著力打造兩岸資本對接直通平台,促進海西區域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推動海峽兩岸統一資本市場的發展。
目標定位與業務範圍
總體目標定位
充分發揮對台優勢和國家賦予的先行先試政策優勢,借鑑國內外先進的金融理念、技術和管理經驗,以非上市非公眾公司股權為主要服務對象,探索引入台灣上櫃和興櫃交易機制,為在海西區域內的台資企業和福建企業股權融資和股權轉讓提供便捷、透明、高效、低成本的服務,打造閩台企業對接平台;逐步擴展為大陸的台資企業和海西區域內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融資與轉讓提供區域性的市場平台,建立海峽兩岸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打造海峽兩岸金融資本對接直通平台,推動構建兩岸統一的大中華區資本市場體系的互相開放與合作平台。基本功能
1、融資功能:為大陸台資企業和海峽西岸經濟區內的中小企業提供快捷、高效、低成本融資;2、投資功能:為海峽兩岸創投資本提供暢通便捷的進入與退出通道,促進資本流動;
3、交易功能:實現非上市公司股權規範化流轉融通,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4、規範功能:規範了融資方式和信息披露制度,有利於形成有效的市場約束。通過股權交易所的交易平台,規範化的融資運作,降低了非上市公司的運營風險,有利於公司的長遠穩定發展。
5、孵化篩選功能:通過市場融資、交易和規範的信息披露,持續、貼身的高品質服務和管理,促進掛牌公司熟悉資本市場規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合理髮展戰略,提升核心競爭能力,實現快速成長,並通過市場化的篩選機制,源源不斷地為主機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和境外證券交易所篩選和輸送優質成熟的上市後備企業。
業務範圍
1、為非上市公司制企業提供股權登記託管;2、為非上市公司制企業提供私募股權融資;
3、為非上市公司制企業股權提供交易平台;
4、為私募股權基金提供融資;
5、為私募股權基金份額提供交易平台;
6、提供股權投融資中介服務;
同時海交所還積極探索從事為企業債券交易、信託產品交易、理財產品交易提供服務和設立或參與設立股權登記結算公司。
市場體系與制度建設
市場體系海峽股權交易所正通過對台金融開放與合作,先行先試,按照“統一業務模式、統一市場準入、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系統、統一信息披露、統一自律監管”的原則,建設海峽兩岸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打造海峽兩岸金融資本對接直通平台。
組織制度與交易制度
海峽股權交易所實行中介服務機構核准制度、合格投資人制度、保薦制度、掛牌核准制度和登記託管制度等組織制度,將採取協商定價交易制度,並逐步開發交易軟體系統、交易清算系統和交易專用網站,形成較為完備的交易軟體系統體系,並實現線上申請註冊、信息披露、線上諮詢、網上交易、交易資金管理、股權交割、清算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