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體育局

(四)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二)民眾體育處 (四)體育事業管理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體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並經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體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46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榕委〔2010〕28號),設立福州市體育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管理全市性體育社團的職責交給市體育總會。
(三)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體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全市區域性體育發展;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全市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二)統籌規劃全市民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建設;指導全市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三)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和體育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指導協調全市體育訓練,負責全市運動隊伍建設和體育人才的培養;組織協調各類體育競賽工作;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四)統籌規劃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五)擬訂並組織實施體育產業發展規劃,促進體育市場發展;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六)指導、管理全市體育外事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際間及與港澳台的體育交流與合作。
(七) 指導、組織體育宣傳、科研和教育工作。
(八)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體育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宣傳、信息、普法、電子政務、保密、檔案、安全、政務公開、信訪、績效管理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管理以及機關財務、行政事業經費、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管理全市體育外事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際間及與港澳台的體育交流與合作。
(二)民眾體育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民眾體育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負責指導全民健身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協調市體育總會等組織開展全市民眾性體育活動,推動農村體育、社區體育、行業體育、少數民族體育、老年人體育和殘疾人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組織協調民眾體育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工作;負責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評定和管理工作;組織並指導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指導、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
(三)競技體育處(青少年體育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體育競賽管理制度;指導體育訓練、競賽、運動隊伍建設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組織參加全國城市運動會和其他重大體育競賽備戰和參賽工作;負責協調市本級承辦的國內外重大體育競賽的組織工作;承擔有關體育競賽審批工作;負責二級裁判員和運動員的評定和管理工作;審批和頒布全市各運動項目的最高紀錄;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科技研究;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和青少年業餘訓練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規劃;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全市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和學生體育教育工作;指導開展青少年業餘訓練及相關競賽活動;組織指導重大青少年國內外體育比賽參賽工作。
(四)體育事業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提出體育產業政策建議,指導協調全市體育產業發展;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和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指導直屬單位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市級主辦或承辦的大型體育活動的政府採購等相關工作;組織指導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體育市場管理;指導系統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開展體育公共服務工作;負責體育統計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
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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