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信息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福州市閩菜技藝文化保護規定》進行了審查,認為其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規定全文
福州市閩菜技藝文化保護規定
(2017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閩菜技藝文化的保護,弘揚優秀傳統飲食文化,促進閩菜產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閩菜技藝文化的保護、傳承、推廣、創新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閩菜技藝文化,是指閩菜在福州形成、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地方飲食文化的總稱,包括:
(一)刀功、烹飪、果蔬雕刻、裝盤美術等製作技藝;
(二)傳統飲食習俗;
(三)歷史名店、名菜、名小吃等傳統品牌;
(四)具有歷史和藝術價值的相關文獻史料、民間文學等;
(五)與上述各項相關的代表性資料和實物。
第四條閩菜技藝文化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扶持、行業促進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保護與發展並重,傳承與創新相結合。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閩菜技藝文化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閩菜技藝文化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文化、財政、教育、旅遊、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閩菜技藝文化保護工作。
第七條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對閩菜技藝文化保護的組織和橋樑作用,加強服務、指導以及行業自律,促進閩菜技藝文化交流與融合。
第八條市、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遊、人力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閩菜技藝文化宣傳,開展閩菜技藝文化交流,推廣閩菜文化旅遊,組織閩菜技藝比賽等。
第九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閩菜技藝文化的調查、徵集、整理工作,建立名店、名廚、名菜以及菜譜的檔案和資料庫。
閩菜技藝文化調查、徵集應當徵得被調查、徵集對象的同意,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閩菜技藝文化實行保護名錄製度。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閩菜技藝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擬列入保護名錄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閩菜技藝保護名錄項目,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採用文字和數位化等方式進行搶救,對已失傳的品種和技藝進行補救或者發掘;
(二)收集整理資料,並登記、建檔;
(三)鼓勵、支持開展帶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四)鼓勵、支持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項目。
第十二條列入閩菜技藝保護名錄的項目,可以評定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向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評定為閩菜技藝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熟練掌握閩菜技藝保護名錄中某項傳統製作技藝;
(二)保存一定數量和價值的閩菜技藝資料或者實物;
(三)在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三條閩菜技藝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可以向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成立閩菜技藝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工作室,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閩菜技藝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工作室應當具有傳藝所需的場地和相應設備,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培養掌握相應技藝的高級技能人才;
(二)到相關院校展示並傳授該項技藝;
(三)挖掘、整理該項技藝,編寫相關菜譜,通過數位化等方式進行記錄保存。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閩菜技藝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工作室予以資金支持,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指導、監督,並定期開展考核評估。
第十四條閩菜技藝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及工作室評定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餐飲烹飪行業協會制定閩菜團體標準,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六條鼓勵、支持教學、科研機構開展閩菜技藝文化理論研究和創新研發。
支持開設烹飪專業的院校開展閩菜技藝培訓,鼓勵閩菜技藝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從在校生中擇優帶徒。
第十七條鼓勵、支持餐飲企業開展閩菜品牌建設,發展連鎖經營。對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福建老字號或者福州老字號的閩菜餐飲企業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鼓勵、支持利用閩菜技藝資源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菜餚(點心)新品,創新產業運作模式,創作與閩菜技藝文化有關的書籍、影視、戲曲等文藝作品。
第十九條閩菜技藝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格或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傳承人資格。
第二十條閩菜技藝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工作室: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報工作室的;
(二)代表性傳承人被取消資格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