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倉山區城鄉建設局

(二)將原區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區城鄉建設局。 (五)增加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八)承擔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區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區城鄉建設局。
(三)將原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承擔的內河建設、管理(不含內河環境衛生日常管理)的職責劃入區城鄉建設局。
(四)增加一樓店牌店招審批和燈光夜景建設的職責。
(五)增加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六)強化統籌城鄉建設的職責,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全區城鎮化健康發展。
(七)原區交通局全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和國防交通網路布局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職能劃入城鄉建設局。

主要職責

福州市倉山區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建設、農村公路以及國防交通戰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和國防交通網路布局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二)負責區管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區管城市道路、橋樑、路燈、排水、燃氣、建設檔案、內河規劃、整治、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區居民(村民)危房改建的規劃初審上報,做好批後跟蹤管理。
(四)承擔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市建委授權的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市建委授權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和監督區內小型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
(五)負責市建委委託報建的建設工程建審工作。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按照市建委委託的推進全區建築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建築節能的政策、法規。
(七)負責全區農村公路及基礎設施和交通戰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護農村公路和交通戰備設施的財產,做好路政管理工作並負責國防交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建設的安全及監督管理。
(八)承擔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福州市倉山區城鄉建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事務工作;負責組織安排局務會議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保密、人事、信訪及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保衛工作等;負責法制宣傳教育。
(二)建築業科
負責市建委授權的區屬建設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建築施工許可發放及竣工驗收備案等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建築企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按照市建委授權指導和規範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諮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建築業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我區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區內小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貫徹落實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鎮村建設的質量和安全施工工作。
(三)規劃市政科
負責全區居民(村民)危房改建初審上報;做好新農村建設和舊村改造,指導鎮村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組織鎮村試點建設;指導受災地區鎮村重建和國家重點建設的鎮村遷建工作;負責全區小街巷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臨時性破路審批修復;安排區管的市政工程城區維護建設資金;負責全區一樓店牌店招審批、管理工作和轄區內燈光夜景的建設管理工作及內河規劃、整治工作。
(四)交通科
組織實施全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和國防交通網路布局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安排區集中的農村公路維護建設資金;負責農村公路項目的計畫安排、立項、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控、質量管理、竣工驗收、移交等工作;負責全區農村公路及基礎設施;負責全區農村公路及基礎設施和交通戰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護農村公路和交通戰備設施的財產,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區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管理和訓練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在本轄區軍事行動和搶險救災等其他緊急任務提供交通保障;指導交通企業各項改革,推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指導企業科技、教育、生產、安全、環保及節能減排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福州市倉山區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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