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綜[2010]1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福州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已經2010年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推進閩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試建立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實施意見》,最佳化海西省會中心城市金融業發展環境,培育壯大福州金融服務業,更好地發揮金融業對海西省會中心城市建設的支撐、服務作用,著力構建海峽西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特制定本意見。第二條 對在福州市區內,2010年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含配套服務機構、中介機構),按以下原則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對在本市新註冊成立且營運滿一年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產業投資基金、信託投資類金融機構總部(下文簡稱“法人金融機構”),註冊資本在10億元(含10億元)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7億元(含7億元)至10億元的,獎勵800萬元;5億元(含5億元)至7億元的,獎勵500萬元;2億元(含2億元)至5億元的,獎勵300萬元。
(二)對境內外(含港澳台)銀行、證券、保險、期貨、產業投資基金、信託投資類金融機構地區總部(下文簡稱“區域性分支機構”),營運資金在2億元(含2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至2億元的,獎勵15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的,獎勵50萬元。
(三)對各類創業(風險)投資公司和創投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在福州區域範圍內屬市政府重點發展導向的產業項目,投資總額達到其基金總額60%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基金總額1億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獎勵50萬元;1億元(含1億元)至2億元的,獎勵150萬元;2億元(含2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第三條 在福州市區內的金融機構實現機構升級或升格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由駐榕代表處升格為區域性分支機構的,安排辦公購房資金200萬元;由區域性分支機構升格為金融機構總部的,安排辦公購房資金800萬元;對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達到本意見第二條(一)、(二)項規模的,按照該項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條 對其他金融機構的一次性獎勵,由有關政府部門根據相關金融機構的註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從業人數、納稅情況等方面因素給予綜合評定,給予適當獎勵。
對市政府重點引進的上述金融機構,可單項申請,一項一議,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第五條 對在榕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法人金融機構、區域性分支機構,購地、購房及租房給予以下優惠:
(一)對購地自建辦公用房,在我市四城區規劃範圍申請建設用地,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以掛牌出讓方式提供土地,土地出讓底價按同地段同用途基準地價的樓面地價確定的宗地價格作為出讓底價;以基準地價的樓面地價確定的宗地價格低於土地取得費、前期開發費及出讓規費之和的,按成本價為底價掛牌出讓。
(二)對購買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補貼,其補貼的總額度不超過上年度該企業繳納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最長分2年兌現。
(三)對租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市場評估價房屋租金的30%補貼,補助時間不超過3年,其補助金額不超過上年度該企業繳納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以其實際租價為基準計算租房補貼。享受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對外轉租。
(四)新入駐企業購租其他已兌現房屋補貼企業辦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購租房政策。
第六條 享受落戶一次性獎勵和購地、購房及租房補貼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我市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並承諾10年內不遷離福州、不註銷機構。
第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引進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精算師、保薦代表人等專業技術人才來榕發展,其優惠政策為:
(一)符合《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暫行辦法》等有關檔案規定的,可享受我市關於高層次優秀人才引進在創業科研經費、人才住房、購車補貼、安家補貼、生活津貼,並在職稱評審、子女就學、配偶就業、戶籍遷入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二)赴國(境)外培訓納入本市人才培養計畫,並提供便利。
(三)因商務出國赴港澳台申請予以優先辦理。
第八條 激勵各類金融機構拓展、創新業務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一)自2010年起,金融機構貸款投向在福州轄區內的年度貸款餘額每增加30億元,給予5萬元獎勵;對小企業年度貸款餘額每增加10億元,給予5萬元獎勵。
(二)對註冊資本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為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提供融資擔保額80%以上,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根據其當年平均擔保餘額增長部分,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給予獎勵。
(三)爭取保險機構以債權、股權等方式投資福州支柱產業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自2010年起,單項融資額在10億元以上且融資成本不高於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按融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四)市政府設立金融創新獎,對進行金融產品、服務創新以及金融監管成果顯著,對爭取到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金融政策或創新試點的金融機構和有關人員,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市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九條 市財政在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或產業發展資金中單列安排金融業發展專項基金,專項用於上述意見的落實兌現。
第十條 本意見各條所指資金均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一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以及金融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本意見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二○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