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簡介

為了規範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程式,確保政府公開信息及時、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單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及時、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送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送交內容包括政府公開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報》)等。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單位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送交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是指市人民政府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在檔案館設定的查閱場所。
第四條 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應遵循各負其責、及時有效、系統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 《指南》、《目錄》、《年報》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各送交單位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送交紙質文本一式兩份,並通過政務網、網際網路傳輸平台線上送交或採用離線方式送交電子文本。送交的紙質文本應為原件,電子文本應符合有關檔案格式(見附屬檔案1)。
屬於主動公開的聯合發文的政府信息,由該檔案的主辦單位負責送交。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向市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送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各送交單位對送交的政府公開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廢止時,應及時將修改後的全文和目錄或者廢止信息的目錄送交市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第九條 嚴格辦理政府公開信息的交接手續,填寫《政府公開信息交接單》(附屬檔案2)一式兩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各送交單位應將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納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中,明確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辦理向市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送交政府公開信息的具體事宜。
第十一條 市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應定期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政府公開信息的送交情況和查閱利用情況。
第十二條 政府公開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閱服務工作納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內容。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定期對送交單位的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閱場所提供查閱服務工作情況進行考核、通報。
第十三條 對不按規定送交政府公開信息的,或者不及時送交已變更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開始施行。
附屬檔案1:
電子文本送交格
向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送交的政府信息電子文本應採用如下檔案格式:
文本檔案採用XML、CEB、PDF格式
檔案目錄採用XML、DBF、EXCEL格式
圖像檔案採用JPEG、TIFF、PDF格式
音頻檔案採用WAV、MP3格式
視頻檔案採用MPEG、AVI格式
附屬檔案2:
政府公開信息交接單
移交單位: 單位代碼:
公開信息所屬年份:
公開信息紙質文本 份;
公開信息電子文本 份;
信息公開指南 份;
信息公開工作年報 份;
信息公開目錄(紙質文本) 份;
信息公開目錄(電子文本) 條。
移交單位(蓋章) 接收單位(蓋章)
負責人: 負責人:
經手人: 經手人:
年 月 日
(交接文據共制二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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