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義
也許你想了解的是生物學範疇的社會行為。
什麼是社會行動
因此,相互作用就是個性在其中得以發展的條件。在社會學中,Max Weber第一次明確使用社會行動的術語並強調它是理論的基礎。他認為,他為社會行動所作的類型劃分(價值合理型、目的合理型、傳統型和情感型)是他的著作的基礎,另外他將經濟行動分為形式合理性行動和實質合理性行動,但他在分析社會-經濟體系時主要關心的是第二種類型的行動,即在目的上有理性的行動,因為,他認為這種行動適應於一個個體目標彼此分散的體系,因此,目標、手段和從屬的結果都得到合理的考慮和權衡;這就是一個與資本主義項鍊的社會行動類型。
D. Martindale認為,以Weber為首的許多社會學家組成了一個社會行為主義學派。根據他的看法,這是一批包括Thorstein Veblen, Robert MacIver, Karl Mannheim, Florian Znaniecki, Talcott Parsons, and R. K. Merton在內的、給人深刻印象的學者;他把自己也同這個學派聯繫在一起。爭論之點在於,將這些學者如此歸為一類是否切實可行,特別是由於在一個重要問題上存在著某些不同意見,即是否可以僅僅信靠外表行為的觀察,而不去考慮這種行為對處於某一情境中的行動者所具有的意義?
在社會工作專業領域,香港學者莫慶聯、甘炳光是這樣定義社會行動的:社會行動即組織社會上受到忽視、壓迫或受政策不合理對待的低下層群體。通過集體行動,採用非正規的途徑及較多運用衝突對峙的策略,爭取第三方支持,以伸張居民權益,向當權者爭取群體的本身利益,以期獲得應得的資源,使社會權利、地位及資源得到合理的再分配,並在過程提升參與者的社會意識,改變他們的無能及無助感,達成更公平、更公正的社會。
社會行動研究
許多社會科學希望改變和改善社會情境,或者幫助有需要的人。行動研究是一種指向這些目標的調查研究,其目的不僅在於收集資料和達到更好的理解,而且在於進行某種實際工作。有時,行動研究的擁護者懷疑對事務進行不偏不倚的科學研究的可能性。例如,他們可能認為:調查者必然會對他所研究的行為產生影響;在社會科學中,實驗是極難進行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在測量方面要以手段作為媒介物;所有這些都有損於社會研究的科學性。
通常,行動研究關心的是社會變遷,是糾正個體或社會小群體的弊病,或者說,它的目標在於提高一個組織的效率。Adam Curle在Human Relations (2:3, 1949)上的一篇論文中闡述了這種實踐的理論根據。Michael Argyle尖銳地批評了行動研究,他認為,在行動研究中科學的發現總是處於次要的地位。進而,他認為,行動研究應該力求獲得兩種客觀成果:(1)它應該在增加產量,減少群體內部的敵對狀態或在糾正弊病方面,證明這種活動是真正有效的;(2)它應該指明成功的結果藉以取得的確切條件,使別人也能效法。
羅夫曼對社會行動的定義是:社會行動假定有一群處於不利的群體,他們需要被組織起來,聯合其他人去向整體社會爭取資源及取得符合民主及公義的對待。社會行動的目的是達至制度的改變,是使權利、資源及決策權得到再分配,並影響基本政策的改變(J.Rothman,1987)
參閱著作
G. H. Mead, The Mind, Self and society, 1934.
D. Martindale, The Nature and Types of Sociological Theory, 1961.
Michael Argyle, The Scientific Study of Social Behavior,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