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相當性

社會相當性

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關於阻卻行為違法性的一般原則。指在社會生活中由歷史形成的並為社會倫理秩序所容許的行為,即可排除行為的違法性。例如拳擊、摔跤中的競技行為,醫生的外科手術,科學實驗等,雖有一定的危險或傷害發生,但得到社會的認可,並無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習慣,被視為正當行為。此說認為,認定行為的違法性,不應單純以法益有否受到損害為準,而應具體地全面地分析行為的態樣及其價值,作出是否是社會相當性行為的判斷。只有背離社會相當性的行為,才是違法行為。一般認為,社會相當性說有一定合理性,是阻卻違法的一般性條款。但有論者認為,此說缺乏明確的評判標準,立論過於抽象,不好掌握,是其缺點。

社會相當性理論是德日刑法犯罪論中的重要內容,它是指一個符合歷史所形成的社會倫理秩序的行為不受非法價值評價的理論

換言之,對於某些在通常情形下本屬於違法的法益侵害或威脅行為,只要該行為能夠被一般國民的社會通念所認可,就應否定該行為的違法性。

社會相當性理論有著積極的效用,這種效用表現在:

1、它可以解釋現實中用傳統的刑法理論無法解決的現象,具有現實的效用;

2、它關注民情、民意,具有民眾基礎,必然會發揮其社會效用;

3、該理論體恤民情、民意,一旦得到法律的認可,便具有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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