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核對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申請社會救助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以下簡稱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核對工作,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等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民政部門為核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而開展的對家庭成員(以下簡稱核對對象)工商登記信息的查詢工作。
第三條民政部是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協助民政部辦理相關核對事務。
工商總局根據民政部提供的核對對象名單,採用網路技術手段向民政部提供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全國範圍內工商登記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條民政部在核對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時,必須經核對對象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並書面授權。
民政部指導各地民政部門對社會救助家庭所有成員的授權進行審查,並對核對對象授權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民政部向工商總局提出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的核對申請,應當包括核對對象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核對內容、核對時點等必要的數據項。
工商總局通過電子政務外網或專線,向民政部開放數據查詢接口,民政部通過數據查詢接口查詢獲取:
1.核對對象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所屬企業情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企業名稱、姓名、證件號碼、職務;
2.核對對象為企業投資人的,其所屬企業情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企業名稱、投資人姓名、證件號碼、認繳出資額;
3.核對對象為個體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主要經營者姓名、主要經營者證件號碼、經營者姓名、資金數額;
4.核對對象為代表機構代表、首席代表的,其所屬代表機構情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代表機構名稱、姓名、證件號碼、職務等。
第六條核對查詢以網路化交換方式為主,民政部和工商總局協商明確套用需求,確定聯網套用技術方案,共同組織聯網套用系統建設。
第七條民政部和工商總局工作人員應當對核對對象的個人信息,按照相關規定予以保護,不得向其他組織或個人泄露。
民政部、工商總局在處理和使用核對對象個人信息過程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相關登記和保密規定。
第八條地方民政部門核對本轄區內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時,可以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上述條款制定核對辦法,規定具體核對規則及相關事項。
核對跨區域的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可以通過上一級民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民政部、工商總局負責解釋,並分別授權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和工商總局經濟信息中心具體承擔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查詢相關業務工作,協商確定實施方案。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