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碩士

社會工作碩士

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的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Social Work”,英文縮寫為MSW。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是:具有“以人為本、助人自助、公平公正”的專業價值觀,掌握社會工作的理論和方法,熟悉我國社會政策,具備較強的社會服務策劃、執行、督導、評估和研究能力,勝任針對不同人群及領域的社會服務與社會管理的套用型高級專業人才。

基本信息

簡介

我國現狀

為落實黨中央的戰略部署,滿足和諧社會建設對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的需求,借鑑國際上專業學位設定的通行做法,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專業學位設定審批暫行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於加強和改進專業學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設定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

國際形勢

在國際上,在社會科學領域,社會工作早已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和專業,它同社會學、經濟學、心理學、政治學等具有同等的學科地位,並已形成比較成熟和完備的社會工作專業教育體系。美國、英國、日本等已開發國家以及印度、巴西等開發中國家,不但招收大量的社會工作本科生,而且都設有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來培養實務導向的社會工作高層次人才。

各國還通過設定社會工作博士(DSW)和社會福利博士(PHD)學位來培養套用取向、套用與學術相結合的研究人才,從而形成由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個層次組成的學科教育體系。在這三個層次中,本科是基礎教育,碩士研究生教育分為兩個取向:一是偏重實務取向的社會工作碩士(MSW),另一個是偏重學術取向的哲學(社會工作方向)碩士(M.Phil);而博士研究生基本上是研究和學術型的。在已開發國家,許多重要的大學(如美國的密西根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加州大學柏克利分校,英國的牛津大學等)都把培養社會工作碩士作為自己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我國香港和台灣地區從事社會工作職業均需要社會工作碩士專業畢業的高級人才。

分類

社會工作研究生根據培養類型可分為“學術型學位”碩士研究生(社會學碩士社會工作方向)和“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社會工作碩士MSW)。

培養目標的區別

“學術性學位”(academic degree)與“專業學位”(professional degree)處於同一層次,但培養規格各有側重,在培養目標上有明顯差異。“學術性學位”按學科設立,其以學術研究為導向,偏重理論和研究,主要培養大學教師和科研機構的研究人員;而“專業學位”以專業實踐為導向,重視實踐和套用,培養在專業和專門技術上受到正規的、高水平訓練的高層次人才,授予學位的標準要反映該專業領域的特點和對高層次人才在專門技術工作能力和學術能力上的要求,其突出特點是學術性與職業性緊密結合,獲得專業學位的人,主要不是從事學術研究,而是從事具有明顯的職業背景的工作。

教育類型的區別

“學術性學位”與“專業學位”在培養目標上各自有明確的定位,因此,在教學方法、教學內容、授予學位的標準和要求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就“社會學社會工作方向”研究生而言,國內各社會學研究生培養單位主要招收“全日制學術型研究生”,學制一般兩到三年;而“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明確劃分為“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兩種類型,學制一般兩年。

入學方式的區別

“社會學碩士社會工作方向”研究生需要參加每年年初的全國研究生“統考”入學考試;而“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招生考試有10月份的“聯考”和年初的全國研究生“統考”兩次機會,考生可以自行選擇,10月份“聯考”入學的是按非全日制培養的,而參加全國研究生“統考”入學的是按全日制培養的(註:由於我國的社會工作碩士從2010年才開始正式招生,培養方式有全日制和在職攻讀兩種。具體招生事宜如有變動,請以官方正式訊息為準)。

2016年12月1日後錄取的研究生從培養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形式區分。 國家政策的主要出發點在於保障 非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的質量,全日制和 非全日制研究生 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執行教育部統一的報考要求,也就意味著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報考難度將會大大提高。原來的10月份“聯考”入學的在職研究生已成為歷史。

統一下達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計畫

從2017年起,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類分別編制和下達全國博士、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相關投入機制、獎助和收費等政策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執行。

統一組織實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錄取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的招生簡章須明確學習方式、修業年限、收費標準等內容。考生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和培養單位招生簡章自主報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堅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同一質量標準

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社會需求自主確定不同學科、類別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據培養要求分別制定培養方案,統籌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堅持同一標準,保證同等質量。

做好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管理工作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畢業時,所在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註明學習方式的畢業證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證書。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實行相同的考試招生政策和培養標準,其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研究生培養單位要調整現有的招生計畫安排辦法,規範招生宣傳和正確引導,加強學籍管理,完善研究生獎助體系,強化培養過程管理及質量保障體系建設,確保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培養質量。

畢業待遇的區別

“社會學碩士社會工作方向”研究生在培養單位脫產學習,畢業後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就可以獲得畢業證、學位證。“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與學術研究生一樣,在培養單位脫產學習,畢業後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就可以獲得畢業證、學位證; 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因不是脫產學習,通過論文答辯後,可以獲得學位證,但是沒有畢業證。

2016年11月30日前錄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規定執行;2016年12月1日後錄取的研究生從培養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區分,非全日制研究生與全日研究生將享受同等畢業待遇將獲得同樣的畢業證和學位證書。

招生院校的區別

就“社會學社會工作方向”研究生而言,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設定方案》(2009年2月20日)提供的數據,目前我國共有社會學一級學科碩士點17個、社會學二級學科碩士點61個,2003年以來,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山大學、中南民族大學、成都信息工程大學等在內的一百多所高校陸續在社會學或公共管理等學科下招收培養社會工作方向的研究生。

就“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而言,社會工作碩士是2009年增設的一種專業學位,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試點工作的通知》(學位辦[2009]44號)精神,全國首批開展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試點工作的研究生培養單位一共有33所,其中部委屬院校18所,地方高校15所。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招生從2010年開始,列入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計畫管理。33所首批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教育試點單位請參閱:

碩士點

33所首批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試點單位

安徽省:安徽大學

北京市: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上海市:復旦大學;上海大學;華東理工大學;

湖北省: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華中師範大學、華中農業大學;

吉林省:吉林大學;長春工業大學

浙江省:浙江師範大學;

江西省:江西財經大學;

福建省:廈門大學;福建師範大學;

河南省:鄭州大學;

甘肅省:西北師範大學;

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師範大學;

廣西壯族自治區:廣西師範大學;

重慶市:西南大學;

天津市:南開大學;

陝西省:西北大學;

江蘇省:南京大學;蘇州大學;

山東省:山東大學;

廣東省:中山大學;

貴州省:貴州大學;

四川省:四川大學;

2010年新增社會工作碩士授予單位

1 安徽省 安徽師範大學

2 福建省 福州大學

3 廣西自治區 廣西師範學院

4 河北省河北大學

5 江蘇省 河海大學

6 上海市 華東師範大學

7 吉林省 吉林農業大學

8 甘肅省 蘭州大學

9 遼寧省遼寧大學

10 江蘇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11 江蘇省 南京理工大學

12 江蘇省 南京農業大學

13 江蘇省 南京師範大學

14 陝西省 陝西師範大學

15 遼寧省 瀋陽師範大學

16 湖北省 中南民族大學;武漢科技大學

17 甘肅省 西北民族大學

18 陝西省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19 四川省 西南財經大學

20 雲南省 雲南大學

21 雲南省 雲南民族大學

22 湖南省中南大學

23 北京市 中央民族大學

24 重慶市 重慶大學

2011年新增社會工作碩士授予單位 (服務國家特殊需求人才培養項目)

1 北京市中華女子學院

2 北京市 北京城市學院

3 江西省 井岡山大學

2014年新增社會工作碩士授予單位

北京:北京工業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建築大學;中國政法大學;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國家行政學院;

天津:天津理工大學

山西:太原科技大學;山西醫科大學;

內蒙古:內蒙古大學;

吉林:長春理工大學;東北師範大學;中國吉林省委黨校;

遼寧:瀋陽化工大學;大連海事大學;

黑龍江: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東北石油大學;

山東:青島大學;青島理工大學;

江蘇:東南大學;揚州大學;

湖北:湖北師範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湖南:湘潭大學;湖南師範大學;

上海:上海師範大學;華東政法大學;

浙江:浙江大學;杭州師範大學;

江西:江西師範大學;

廣東:華南理工大學;華南農業大學;廣州大學;深圳大學;

河南:鄭州輕工業學院;

四川:西南石油大學;成都信息工程大學;西華大學;

陝西:西安交通大學;

甘肅:甘肅政法學院;

青海:青海師範大學;

新疆:新疆大學;新疆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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