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社會保障PSAM卡銷售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5〕11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PSAM卡銷售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辦法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我部將開展首次備案工作,首次備案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止,之後每兩年備案一次。自2015年8月1日起,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採購流程,在已備案廠商範圍內組織採購社會保障PSAM卡空白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5年6月30日
管理辦法
社會保障PSAM卡銷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為加強對社會保障PSAM卡(以下簡稱PSAM卡)的管理,規範PSAM卡空白卡的銷售,保證社會保障卡密鑰載體的產品規範性和質量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PSAM卡空白卡銷售廠商應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部信息辦)備案。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
2.具有國家密碼管理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證;
3.近兩年內實際供貨CPU卡或CPU卡晶片;
4.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且能夠保證PSAM卡空白卡的產品規範性、質量安全和服務水平。
第三條 PSAM卡空白卡銷售廠商在進行備案申請時,應當書面提交如下材料:
1.填寫完備的《社會保障PSAM卡銷售備案情況審查表》一式兩份(具體樣式見附屬檔案);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企業基本情況介紹材料;
4.國家密碼管理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證複印件;
5.近兩年的CPU卡或CPU卡晶片銷售證明(以契約為準,不少於10筆契約);
6.PSAM卡技術服務方案(包括產品規範、質量安全、售後服務等內容);
7. 部信息辦要求的其他補充材料。
第四條 部信息辦在收到備案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廠商是否符合備案條件進行審查,反饋審查意見和備案證明,並將備案廠商名單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入口網站發布。
第五條 PSAM卡空白卡銷售廠商每兩年備案一次。
第六條 PSAM卡空白卡銷售廠商首次備案時需提供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因備案有效期滿,擬重新備案的廠商,應當在到期年度的12月15日前提出申請,並提供《社會保障PSAM卡銷售備案情況審查表》及有變化的相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 PSAM卡空白卡銷售廠商應當遵循地方有關採購流程,向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相關機構銷售符合技術規範和質量安全要求的PSAM卡空白卡。並按照《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流程》(人社廳發〔2014〕20號),在銷售契約簽訂後,及時將該地區購置的PSAM卡空白卡送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進行密鑰載入。
第八條 部信息辦對PSAM卡的安全和質量負有監督責任,對於未經備案或者不符合技術規範和質量安全要求的PSAM卡空白卡,不得進行密鑰載入。
第九條 PSAM卡空白卡銷售廠商每年12月20日前需將本年度PSAM卡空白卡銷售情況報部信息辦。
第十條 部信息辦對備案廠商PSAM卡空白卡銷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杜絕不正當競爭和不規範銷售。對於產品規範性、質量安全、服務水平等方面不能滿足PSAM卡管理要求的,或者廠商有關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部信息辦將暫停或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信息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社會保障PSAM卡銷售備案情況審查表
附屬檔案
社會保障PSAM卡銷售備案情況審查表
以下由申請單位填寫 | |||
申請單位名稱 | |||
申請單位地址及郵編 | |||
銷售聯繫人 | 所在部門 | ||
銷售聯繫電話 | 銷售聯繫信箱 | ||
申請經辦人 | 經辦人電話 | ||
申請說明: 法人代表或經辦人簽字: (申請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填寫 | |||
審查意見: 負責人簽字: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