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的特點
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的監督主體是行政機關。與社會保障的權力機關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不同,社會保障行政監督:主體是行政機關。權力機關監督的主體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司法監督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審判機關;社會監督的主體各種社會組織和廣大人民民眾。
2.社會保障行政監督既包括內部監督,也包括外部監督。社會保障行政監督雖然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的監督,但監督的主體既有社會保障行政機構內設的專門監督機構,也有其他行政機構。由社會保障部門內部設立的專門監督機構對社會保障活動進行的監督屬內部監督,但由其他行政機構,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對社會保障活動進行的監督則屬外部監督。故社會保障行政監督體制是包含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一種監督體制。
3.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的監督內容是社會保障活動的合法性。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的目的是為保證社會保障活動能依法進行,因而其監督的內容是社會保障活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具體又包括社會保障機構的設定是否合法、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運營、支付是否合法、有無應當支付社會保障待遇而沒有支付或少支付的情況,有無對不符合支付社會保障待遇的社會成員支付了社會保障待遇或多支付的情況等等。
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的內容
所謂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的內容,是指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的監督對象是什麼。簡而言之,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的內容是社會保障活動的合法性。然而社會保障活動涉及內容繁多,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種類不同,其對監督對象的分工也不相同。因此須對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的內部分別加以闡述。
1.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監督的內容
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是在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專門對社會保障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的機構,其監督內容應是所有的社會保障活動。因此,所有社會保障活動都屬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範圍。
為對所有社會保障活動進行監督,法律必須賦予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一些權力,以使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能真正行使其對社會保障活動的監督。這些權力主權有:(1)要求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機構提供業務執行情況說明;(2)要求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機構提供有關賬目、報表等會計資料;(3)就某一事件或情況,要求特定的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或基金運營機構作出說明;(4)就某一事件進行的調查,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或基金運營機構必須予以配合;(5)對涉及社會保障主管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2.財政部門監督的內容
財政部門是政府內部專門負責財政財務事宜的部門。由於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一項職能,國家的財政撥款是社會保障基金的一項重要來源,故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運營)和支付方面,財政部門都有權予以監督;而社會保障活動要涉及經費的收支,根據法律規定,這需建立相應的財務會計制度,這也屬國家財政部門的職責範圍,其應對社會保障活動的財務會計活動進行監督。
具體而言,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障活動的監督內容主要有:(1)負責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2)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進行核算;(3)負責審核社會保障機構提出的社會保障基金支出計畫和結餘安排;(4)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性進行監督。
3.審計監督的內容
審計機關是我國政府內部設立的專門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的部門,其通過審計的形式對社會保障活動,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收支進行監督。所謂審計監督,是指由專門從事審計業務的部門對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社會保障基金使用和投資運營的效益及社會保障基金運作過程中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所進行的經濟監督。與社會保障委員會監督相比,審計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具有地位的超脫性和獨立性;而且審計監督只負責對社會保障活動中的財務部分進行監督,具有目標單一性。與財政部門的監督相比,審計監督是由專門進行審計的機關進行的監督,具有專業性。
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家的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的監督是通過把與社會保障有關的財務收支列為審計項目,通過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以達到對社會保障活動的監督。審計監督的具體內容有:(1)對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的各種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計;(2)對社會保障基金財務中的各種賬簿和報表是否正確進行審計;(3)對社會保障活動有關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會計制度和財經紀律進行審查。
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的種類
如前所述,社會保障行政監督的種類主要有:
(1)社會保障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這是指在社會保障行政機構內部設立的一種專門對社會保障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的機構,我們姑且將其稱作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其是一種內部監督。
(2)財政部門的監督。這是指由國家的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運;營和支付進行的監督。
(3)審計監督。這是指由國家的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進行的監督,主要監督社會保障基金的存放和使用有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紀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