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

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國家和社會在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障的本質是維護社會公平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

前言

社會保障與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關,事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全局。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十二五”時期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時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編制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

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國家和社會在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障的本質是維護社會公平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

一、發展環境

“十一五”時期,是建國以來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發展最快的時期,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基本形成。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修訂了《工傷保險條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並開展試點,全面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建立並全面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普遍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建立和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完善了災害救助、臨時救助等制度,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和志願服務活動制度化建設取得明顯成效。社會保障覆蓋範圍從城鎮擴大到農村,從國有企業擴大到各類用人單位,從職工擴大到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越來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會保障,並解決了一批歷史遺留的突出問題。社會保障水平有較大幅度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體系初步建立,形成了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主幹、以銀行及各類定點服務機構為依託、以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為基礎的社會保障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和服務網路,並逐步向鄉鎮、行政村延伸。“金保工程”一期建設任務順利完成,建立了中央、省、市三級網路,並全部實現省、部聯網。
“十二五”時期,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攻堅時期,也是社會保障領域深化改革和在關鍵環節上實現突破的重要時期。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為社會保障事業加快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政治基礎;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綜合國力極大增強,為社會保障事業加快發展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我國社會發展進入新的階段,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廣大人民民眾的社會保障意識增強,對社會保障的期盼提高,為社會保障事業加快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社會保障制度經過20多年的改革探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為社會保障事業加快發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基礎。在充分認識社會保障事業加快發展的有利條件的同時,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城鄉社會保障發展還不平衡,廣大農村地區社會保障發展嚴重滯後,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蓋面比較窄;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加強制度整合、銜接和推進管理服務一體化的要求日趨緊迫,難度不斷提高;城鄉間、不同群體間社會保障待遇差距仍然較大,矛盾比較突出;人口老齡化加快,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大部分空賬運行,社會保障長期資金平衡和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加大;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低,信息化建設發展水平不均衡,管理服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發展的制約因素,必須研究採取相應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二、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基本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使廣大人民民眾得到基本保障,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基本要求是:
(一)更加注重保障公平。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再分配的調節功能,把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作為優先目標,基本解決制度缺失問題,使人民民眾都能享有相應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使其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協調平衡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待遇水平,逐步縮小相關群體的保障水平差距,使廣大人民民眾平等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更加注重統籌城鄉發展。以農民、農民工、被征地農民、城市無業人員和城鄉殘疾人等群體為重點,以促進城鄉統籌、更好適應流動性要求為目標,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整合,提高統籌層次,推進制度規範,完善政策體系,做好各類制度的銜接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工作,努力清除影響就業人員轉移就業和享受各類社會保障待遇的障礙,維護參保人員權益。
(三)更加注重優質高效服務。加強社會保障的基礎設施建設,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可及性。加大政府對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設,改進服務手段,提高社會保障公共服務便利性;加快理順社會保障管理服務的體制機制,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和規範的管理服務流程,加強標準化建設,提升服務質量,為廣大民眾提供均等化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
(四)更加注重可持續發展。實行國家統一決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明確劃分社會保障事權,落實各級政府、用人單位和參保個人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中長期平衡。進一步加大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的力度,穩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繼續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擴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充實國家戰略儲備。加強風險預測,保證資金長期收支平衡,積極穩妥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大力發展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為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提供制度和資金保障。

三、發展目標

未來五年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主要目標是: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完備,體系比較健全,覆蓋範圍進一步擴大,保障水平穩步提高,歷史遺留問題基本得到解決,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水平適度、持續穩定的社會保障網。
(一)制度建設。各項保障制度基本完備。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已有各項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城鄉統籌取得積極進展,多層次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
(二)覆蓋範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保障人群實現基本覆蓋。“十二五”期末,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3.57億人,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3.07億人;新農保參保人數達到4.5億人。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在2010年基礎上提高3個百分點。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1億人,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6億人,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5億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實現應保盡保。
(三)保障水平。繼續提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穩步增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在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達到75%左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門診統籌覆蓋所有統籌地區,穩步推進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和城鄉低保標準穩步提高,工傷傷殘職工享有基本的職業康復服務。
(四)服務體系建設。覆蓋全社會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網路基本形成,全國所有街道(社區)、鄉鎮(行政村)基本完成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基層服務平台建設,行政村普遍實施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協管員制度。縣級以上(含縣級)普遍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齊全、信息聯網的社會保障基礎服務設施。國家統一標準的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數達到8億人。納入社區管理的企業退休人員比例達到80%。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和兒童福利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殘疾人服務體系和農民工留守家屬關愛服務體系。經常性社會捐助體系進一步完善,各鄉鎮(街道)基本建立經常性捐助站(點)和慈善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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