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稅收作用

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稅收作用指稅收在1952年我國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到1957年開始社會主義全面建設時期之前,在完成黨和國家規定稅收任務、促進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方面的作用。

包括: (1)稅收在配合和促進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中的作用。根據資本主義工商業經營對象及其對國民經濟有利程度的不同,通過稅收進行必要的引導,採取不同程度的限制、獎勵辦法。例如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利潤所得,採取全額累進稅率制徵收所得稅,正確體現國家的贖買政策; 對於國營企業,則不征所得稅。在徵收辦法和管理手續上配合國家的加工訂貨,從便於控制出發,對私營工商業實行多種稅、多次征,以利於在改造與反改造、限制與反限制鬥爭中,保證稅收收入,鞏固和擴大社會主義陣地。同時,根據資本主義工商業接受改造的不同程度,區別對待,促進資本主義工商業走國家資本主義的道路。(2)稅收在配合和促進個體農業、手工業社會主義改造中的作用。表現為糾正了由於以前對個體經濟的徵收上照顧較多而產生的種種資本主義自發傾向,採取了比較嚴的稅收措施,對合作經濟則實行比較輕的累進稅收政策。鼓勵個體經濟走合作化道路,幫助已經組織起來的合作社(互助組)壯大經濟力量,保護合作事業的發展; (3) 為了推動農業合作化,配合統購統銷,對個體農戶實行的仍然是累進的農業稅制,對於合作社則實行較輕的比例稅制。此外,國家還給予各種農業貸款,從而促進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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