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縣人勞局

(二)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改革和工資福利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宣傳,教育和信息工作。

單位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政策法規、擬定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規劃、方案;擬定人事管理辦法、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參與機構編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研討;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擬定實施辦法和細則;指導和協調縣直各部門、各鄉鎮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擬定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承辦縣政府依法進行行政任免的呈報審批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和專業技術隊伍建沒工作。負責全縣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有關出國(出境)人員的政審工作;做好全縣引進智力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國(境)培訓的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職稱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
(四)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改革和工資福利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政策規定,提出貫徹落實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擬定全縣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政策和措施及工資確定辦法;擬定全縣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措施,參與制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擬定全縣企業工資指導線;審核縣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
(五)負責全縣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全縣人才流動、人事代理、人才市場管理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人才的流動和就業服務工作;負責全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上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普通類非師範院校和非在職成教類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受理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屬單位和跨鄉鎮人事、勞動爭議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人事、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六)實施國家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協調各部門的全縣性表彰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承辦落實幹部政策工作。
(七)根據上級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政策,提出貫徹落實意見並組織實施;協調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工作。
(八)擬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辦法和措施;規劃、指導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設,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則、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我縣公民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進入我縣就業工作;負責我縣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工作。
(九)制定全縣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劃,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調整體系;制定全縣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依照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十)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辦法,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工作,推動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負責縣直單位醫療保險管理,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宣傳,教育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服務承諾

(一)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向社會公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機構設定、管理許可權、工作範圍、工作職能;公開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和行為規範;公開行政審批的項目和有關規定,公開辦事依據、辦事程式、辦事時限、辦事結果,以及服務對象所具備的條件和提供的材料;公開行政性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公開廉政規定,對責任人員的處罰辦法和服務監督電話。
(二)文明執法,依法行政。認真履行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法定職能,按照法定依據、法定程式執法。凡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執法行為應製作規範的執法文書。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接受人民民眾監督。
(三)實行限期辦結制度。對符合條件、手續、資料齊備的行政審批事項,嚴格按有關規定和承諾時限按時辦結,不得無故拖延。
(四)落實首問負責制。第一位接待來辦事的單位或個人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要做到熱情接待,認真負責地承辦或轉辦,堅持杜絕“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現象,恪守職業道德,決不推諉扯皮。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情要按規定抓緊辦理,屬於職責範圍外的要和藹告知應找的部門和單位。
(五)轉變職能,提高效率。繼續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清理。對確定保留的登記、批准、鑑證、鑑定、認定,頒發行政許可證等行政審批項目,嚴格審批程式,減少環節,提高審批效率。
(六)嚴格收費標準。執行國家和省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堅決制止超範圍、超標準收費和搭車收費,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
(七)實行責任追究制。我局公務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政務公開,服務承諾有關規定或有吃拿卡要行為,受到民眾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警告或調離崗位。違反黨紀政紀者按規定處理。
(八)落實責任,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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