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戒毒
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指出,把鄉鎮(街道、社區)政府作為基層開展禁毒、戒毒工作的主體,並確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戒毒幾種戒毒形式,而社區戒毒將成為戒毒的主陣地。
搞好社區戒毒工作,社區需整合力量,與戒毒人員簽定協定書,對每個社區戒毒人員成立由家屬、社區幹部、公安以及衛生、民政部門人員組成的監護小組,期限為3年。
公安人員將隨時對戒毒人員實行尿檢,對於就業困難、生活困難的吸毒人員,有關部門將通過勞動技能培訓、納入低保等方式給予幫助。如不配合社區戒毒,將解除戒毒協定,由公安機關實行強制戒毒。
具體內容
根據我國《禁毒法》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2.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定,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3.對簽訂社區戒毒協定的人員,不收押,不限制人身自由。
4.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5.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6.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定,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7.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對於接受社區戒毒的人員,不影響其工作,不影響其家庭生活,不給予任何處分,不在檔案里做任何記載。充分尊重了吸毒人員的人格,也體現了政府對吸毒人員的教育和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