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醫療保險

社保醫療保險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由僱主和個人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雇員醫療費用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 社會醫療保險指勞動者患病時,社會保險機構對其所需要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貼或報銷,使勞動者恢復健康和勞動能力,儘快投入社會再生產過程。社會醫療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由政府承辦,政府會藉助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強制實行以及進行組織管理。

基本信息

條款

職工個人門診、購藥及住院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用直接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IC卡結算,超出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現金支付。參保人員住院三日內,應由患者家屬或委託人憑醫療保險卡到社保中心登記備案。未登記備案者,社保中心有權拒絕保險其醫療費,特殊情況除外。每月十五日至二十日,出院的參保人員憑醫療保險卡、住院診斷書、 住院醫療收費名詞表 收據到社保中心報銷其醫藥費。申請門診慢性病管理的職工應先到社保中心進行登記,待社保中心通知其進行醫療鑑定。

賠付辦法

統籌基金設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第一次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為1000元;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累計起付標準為1500元。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0.8;

住院醫療費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0.82;

住院醫療費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0.83。

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每段增加5個百分點。按規定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年度內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10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

基本政策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針對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強制參保為原則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也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方式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在職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用人單位繳費水平按照當地工資總額的6%左右確定。目前,用人單位繳費率全國平均為7.43%,最低的為3%,較高的如上海、北京分別達到10%和9%,個人繳費全國平均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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