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
(1)實現和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通過對礦產資源的統一規劃,實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處分權;以法律形式規定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必須依法履行登記儲量、匯交地質資料義務等,體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意志 。
(2)確保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通過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實現礦產資源巨觀配置;通過礦產資源政策研究、制定與實施,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進行巨觀調控;通過礦產資源勘查、礦山生產過程中儲量報告的審查批准來摸清礦產資源家底,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
內容
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和有關規定,礦產資源管理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如下4個方面:
(1)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與價值核算。其中包括礦產儲量審批管理、地質勘探規範的組織制定、礦床工業指標的審批下達與管理、礦產資源的價值核算和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等項工作。
(2)礦產資源綜合分析與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礦產資源的形勢分析和礦產資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其中包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礦產資源經濟區劃工作。
(4)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其中包括統一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匯交地質資料的整理與開發,提供社會使用;依法保護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