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督察工作制度
關於印發《礦產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經部同意,現將《礦產督察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部開發司。
國土資源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礦 產 督 察 工 作 制 度
礦產督察員辦公室職責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計畫,指導礦產督察員開展督察工作;
(二)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礦產督察員督察礦區相關的採礦權人及市(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組織解決礦產督察員督察報告提出的問題;
(四)每年1月底之前,向礦產督察員聘任單位報告督察工作情況。
(五)負責行政區內礦產督察員的年度考核;
(六)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礦產督察員工作經費的計畫安排和使用工作;
(七)負責礦產督察員的推薦、解聘的報批工作;
(八)召開礦產督察員工作會議,研究解決督察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礦產督察員職責及督察
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重組礦產督察員隊伍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279號)規定的職責實施督察,並要求:
(一)每年應有不少於4次的現場督察,提交有礦產督察員、礦山企業負責人簽字的《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
(二)督促採礦權人按照督察意見進行整改,對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時向督察員辦公室和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或立案調查的建議;
(三)每半年向督察員辦公室和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交督察工作報告;
(四)總結和報告礦產資源開採的先進典型和經驗;
(五)完成督察員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礦產督察員考核及管理
(一)礦產督察員的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督察員辦公室負責組織進行。考核的內容包括:
1.按不少於要求的次數進行了現場督察情況,《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填寫情況;
2.督察報告提交情況;
3.有無虛報、瞞報、漏報、知情不報或嚴重失實上報的情況;
4.廉潔自律情況。
(二)礦產督察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優秀和稱職的礦產督察員,繼續任用,對優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考核不稱職的,由督察員辦公室向聘任單位呈報,經聘任單位審定後,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證;
(三)礦產督察員因工作關係或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行使督察任務時,督察員辦公室應當及時向聘任單位申報,予以解聘。
礦產督察員發現問題的解決
(一)市(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督察員報告其查處礦山企業的違法行為,應在15日內赴現場查處。對於有無證開採、越界開採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在7日內赴現場查處;
(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督察員反映的違法行政或行政作為不力的情況,應在10日內組織查處;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督察員報告的問題不作查處或查處不力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採礦權人對督察工作不配合、設定障礙、隱匿實情、拒絕督察或有問題逾期不改正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定的處罰許可權依法進行處罰;
(五)市(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幫助礦產督察員做好督察工作。
礦產督察員自律要求
(一)礦產督察員不得與礦山企業有合資、合作、入股、持股或其他形式的經濟關係;
(二)礦產督察員不得接受礦山企業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礦山企業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礦山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不得借礦產督察工作在礦山企業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三)礦產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的,或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的,由督察員辦公室報聘任單位解除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礦產督察經費管理
(一)礦產督察員工作經費使用範圍:礦產督察員的工作補貼、差旅費、督察工作所需的用品以及培訓等;
(二)礦產督察員工作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轉撥和挪作他用。如發現有挪作他用的,予以追回,並在下一年度下撥礦產督察員工作經費時予以扣減。
其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工作細則及地方級礦產督察員工作的具體規定。
石油、天然氣開採的督察工作制度由部另行制定。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樣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