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開展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的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林木、竹林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重點加強公益林的管理,承擔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初審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申報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及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申報並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的意見,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上級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八)監督檢查各產業對全縣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擬訂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及其生態建設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負責縣級林業資金(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監督管理全縣林業資金的使用,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十一)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二)指導和巨觀管理全縣木材生產、木漿造紙、木竹及林果產品加工、森林旅遊、林產化工、花卉、木本藥材等林業產業。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