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是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費用,《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破產費用包括:包括訴訟費用,管理、處理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破產費用概念

是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費用,《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破產費用包括:包括訴訟費用,管理、處理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新《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費用有: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的範疇中,其基本特點是“成本性支出”。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占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製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範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鑑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製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我國破產費用的範圍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具體包括因管理而支付的倉儲費、運輸費、保險費等,因變賣而支付的鑑定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因分配而支付的公告費、送達郵費等。此外,還有聘任相應工作人員的報酬與費用。

(2)有關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包括:破產案件本身的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清算組為收取債權或行使撤銷權,或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對他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及進行其它法律程式所支付的費用;他人以破產企業或破產財團為被告而提起訴訟時,清算組以破產財團名義應訴所應支付的各項費用。

(3)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報酬或費用,包括破產企業留守人員的報酬及勞動保險費用。無論清算組採取何種方式產生,清算組的工作都應當是有償的,該有償支付的報酬和費用是保證破產程式在清算組管理下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故應列為破產費用。

(4)破產程式開始後產生的稅款。對於破產企業所欠國家稅款的處理,破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先於破產債權、後於破產費用以及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進行分配,並未對其產生於破產程式開始之前,抑或開始之後做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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