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是1995年2月23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檔案發布

(1995年2月23日發布) 教學[1995]4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培養單位要緊緊圍繞為國家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這一任務,不斷加強、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管理。要堅持行政管理與思想教育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調動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積極性。

第四條 研究生要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遵守憲法、法律和培養單位的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按培養單位規定的日期入學報到。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須經培養單位批准。

第六條 新生報到後,經培養單位按照招生規定複查合格,準予註冊者,取得學籍。

第七條 在體檢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者,經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在短期內可治癒的,由培養單位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培養單位提出入學申請,經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第八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一) 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

(二) 入學複查不合格者;

(三)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複查不合格者。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要按照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

第十條 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培養計畫規定和培養單位統一組織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未經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

第十一條 研究生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按規定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考查),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第十二條 研究生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科學研究、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專門技術訓練,遵守論文答辯和實踐考核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在學期間不受理研究生請假出國探親。出國進修、留學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提倡晚婚。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晚婚年齡而要求結婚者,由培養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從嚴掌握。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培養單位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休養治療的可申請休學。

第十六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經批准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培養單位,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等按培養單位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休學期滿的研究生,持培養單位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辦理復學手續。經複查合格,準許復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他相應處理。

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條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學、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原指導教師變動,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學、轉專業的,須經轉出和轉入單位批准。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轉學的,一般應在本地區本系統進行。個別無法解決的,可轉到外地專業對口的培養單位,接受專業必須符合培養研究生的條件。研究生轉學由本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後,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部門審批(跨省者須兩地高教部門批准),並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抄送轉入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二)休學期滿復學複查不合格者;

(三)碩士生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或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者;

(四)培養單位經過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或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繼續學習者;

(六)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七)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退學由培養單位發給退學證明。學習滿一年及以上、完成培養計畫要求且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本經批准擅自離校的,作自動退學處理,不發給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退學後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到原單位;

(二)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因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的,由培養單位負責,原則上在其來源省(入本科學習前的戶口所在地,後同)安排、推薦就業,報培養單位所在省的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辦理派遣手續;

研究生退學後就業按入學前的學歷安排、推薦。在培養單位規定時間之內沒有接收單位的,退回其來源省;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五條 培養單位要定期對研究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對於品學兼優的研究生應予以獎勵和表揚。獎勵和表揚採取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獎勵與表揚的形式有: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獎學金,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二十六條 對犯有錯誤的研究生,培養單位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或紀律處分。處分分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以一學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滿時確已改正錯誤,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培養單位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二)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壞公共財產,偷竊他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情節嚴重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者;

(五)考試作弊或偷竊他人研究成果,影響惡劣者;

(六)經查實屬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違反培養單位其他紀律,情節嚴重者。

第二十八條 對犯錯誤的研究生,要嚴格要求,熱情幫助。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處分要適當。允許本人申辯。

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應在15日內向培養單位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複查,在接到申訴請求後的15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

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由培養單位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研究生做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培養單位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及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部門和國家教委備案。其中有特殊情況,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研究生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後回其生源所在地。對勒令退學者發給學習證明,開除學籍者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的鑑定、獎勵、處分等材料要歸入本人檔案,不得撤銷。

第三十二條 被取消學籍、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者,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 畢業與就業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按培養計畫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並通過答辯,德體合格,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的,經培養單位考核批准,可以提前畢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碩士生一般為二年至三年;博士生一般為三年。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一般不能延長。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學習任務,經培養單位批准,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畢業時,培養單位要做好畢業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通過培養計畫規定的學習,德體合格,但畢業(學位)論文未能通過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由國家教委統一印製。肄業證書、學習證明由培養單位印製。

第三十九條 畢業研究生依據國家有關就業規定由國家安排就業或推薦就業;結業研究生由培養單位推薦就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定向、委託培養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定向、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培養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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