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大學簡介

西安交通大學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為我國最早興辦的高等學府之一。其前身是1896年創建於上海的南洋公學,1921年改稱交通大學,1956年國務院決定交通大學內遷西安,1959年定名為西安交通大學,並被列為全國重點大學。西安交通大學是“七五 ”、“八五”首批重點建設項目學校,是首批進入國家“211”和 “985”工程建設,被國家確定為以建設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學為目標的學校。2000年4月,國務院將原西安醫科大學、原陝西財經學院併入原西安交通大學組建新的西安交通大學。

今日的西安交通大學是一所具有理工特色,涵蓋理、工、醫、經濟、管理、文、法、哲、教育和藝術等10個學科門類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學校設有20個學院(部)、8個本科生書院和8所附屬教學醫院。現有校本部在職教職工5635人,專任教師2416人,教授、副教授1500餘人。學校教師隊伍中有兩院院士21名,其中11名為雙聘院士。國家教學名師6名,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和講座教授44名,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29名,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及中青年專家15名,“長江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畫”創新團隊帶頭人15人,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畫入選者”188名,“千人計畫”31人,對國家做出突出貢獻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544名。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本科生包括四年制、五年制、“學碩連讀”班、醫學七年制學生。

第三條 教務處為本科生學籍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第四條 根據國家招生政策,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我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發傳真或信件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政府證明,向教務處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者,以曠課論。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由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身體健康和學習成績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退回學生來源地。情節惡劣的,將請有關部門查處。取消學籍者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或進行健康複查時,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必須在次年六月底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複查合格後,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愈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前,學生必須持本人學生證在規定日期到所在學院辦公室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超過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它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

第三章

第八條 學生只有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 (以下統稱課程) 的考核(含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或論文、獨立設課的實驗課等),且考核及格,方可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和獲得的學分載入學籍檔案,一式兩份,畢業時一份歸入本人檔案,一份歸入學校檔案。

第九條 考試成績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記分。五級即優(相當於90-100分)、良(相當於80-89分)、中(相當於70-79分)、及格(相當於60-69分)、不及格(相當於60分以下)。

第十條 課程成績包括考試、作業、實驗等環節,但以課程結束後的考試成績為主。作業、實驗(不包括單獨設課的實驗)、期中考試或階段小測驗等可作為平時成績,所占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該課程總成績的40%。

各門課程的成績評定辦法由任課教師或課程小組制定。

第十一條 體育課成績評定,按《西安交通大學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辦法》執行。體弱學生暫時不能上體育課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校醫院診斷並出具相關證明,體育部審批同意後,可轉入保健班按規定上課,取得成績和學分。

第十二條 課外學分須按規定要求完成8個學分(詳見《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課外8學分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自修。學分績=(∑課程期終考試成績×學分)÷∑學分。上學期學分績在80分以上的學生,可自學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課程,但須參加該課程期末考試。學生在該課程開課學期的第三周提出自修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查,主管教學院長同意後,在教務處辦理自修及考試手續,並報開課學院參加該課程期末統一考試。考試及格者,其成績計入學生學籍成績檔案,並取得該課程學分;考試不及格者,按規定補考或重修。實驗、實習、畢業設計(論文)、暑期社會實踐、課程設計、體育課、思想政治教育課、國防教育課不予自修。

自修課程的申報和審定,每學期進行一次。

第十四條 本科生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者(含重修後考試不及格),可選擇補考或重修;基礎通識類選修課程考試不及格者,可選擇重修,也可在下學期另外選修其它課程。

(一)補考

補考學生註冊報到時,在所在學院辦理補考手續,並於開學三日內將“補考通知單”交到開課學院本科教學秘書處。補考由開課學院組織安排,並負責通知補考學生和補考課程任課教師。補考時間原則上安排在不及格課程所修讀學期的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進行。補考以一次為限(第七、八學期課程不及格或學校調整培養方案,無法重修者除外),補考成績不及格須重修,且只能重修一次。補考成績按卷面實際成績記載(覆蓋原不及格成績),並註明“補考”字樣。

第八學期(五年制在第十學期)課程考試不及格者,由開課學院在該學期的前十周內安排一次補考。第七、八學期(五年制在第九、十學期)課程補考不及格且無法重修者,由開課學院在第八學期(五年制在第十學期)的前十五周內再安排一次補考,補考次數累計不超過兩次。因學校調整培養方案等原因而無法安排重修的課程,由開課學院安排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及格,且補考與重修累計未超過兩次者,由開課學院在第八學期(五年制在第十學期)的前十五周內再安排一次補考。

(二)重修

重修學生註冊報到時,在所在學院辦理重修手續,並於開學三日內將“重修通知單”交到開課學院本科教學秘書處。重修學生可隨下一級學生重修。重修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覆蓋原不及格成績),並註明“重修”字樣。重修不得超過兩次。畢業前重修或補考仍不及格者,按結業或延長學習時間處理。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可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的不及格課程的補考或隨下一年級重修。

在規定學制時間內,每門課程重修與補考次數累計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五條 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須在學院教學秘書處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數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1/3以上者,按缺課處理;無故曠課達6學時(遲到兩次折合1學時)以上者,缺交作業(含實驗報告)達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師要求的報告、實驗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按缺課處理。按缺課處理者,成績檔案中記錄“缺考”。缺考的課程必須重修。曠課、遲到、缺交作業等,由任課教師負責記錄。

因生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的學生,須經學院教學院長批准,並在成績檔案中記錄“緩考”;因代表學校參加科技競賽、體育比賽等活動無法參加考試的學生,須經教務處批准,並在成績檔案中記錄“緩考”。緩考的課程必須補考或重修,但因“緩考”而補考或重修及格的課程成績視作第一次參加該課程考試的成績。

擅自缺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在記分登記時註明“曠考”。曠考的課程必須重修。

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在記分登記時註明“作弊”。作弊的課程必須重修。凡考試作弊者均給予紀律處分(詳見《西安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十六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它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年所得學分達到該學年應修讀課程(國防教育課、基礎通識類選修課、課外學分不計入)總學分的60%(含60%)以上者,或在校期間(四年制不含第四學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學年)不及格的課程總學分不足已修讀學年所修完課程學年平均學分的50%者,可隨原班繼續學習,但不及格課程須補考或重修。基礎通識類選修課程成績及格與否不影響升級及編班,但必須完成規定的學分方能畢業。

第十八條 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但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得超過七年。

第五章

第十九條 學生轉院、系(專業)者,參見《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轉院、系(專業)規定》(試行)、《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轉院、系(專業)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二十條 學生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現有專業學習的,可申請轉至外校學習,但須經我校推薦,轉入學校同意接收,並經兩校所在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將同意學生轉學的檔案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其它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

(一) 學生因病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並經校醫院證明,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

(二) 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病休學以一學年為期(不足一學年按一學年計),經學校批准,可累計休學兩學年。因其它原因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不足一學年按一學年計)。

第二十四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其醫療費按學校公費醫療規定處理;

(四)學生休學回家的往返路費自理;

(五)休學學生不需辦理戶口變遷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下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核,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復學後學籍編入下一年級。因病休學的,申請復學時須附縣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證明,經校醫院複審後通知學生到學校指定醫院複查,複查合格方可復學。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它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章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時間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將給予留級處理:

(一)一學年所得學分已達到該學年應修讀課程總學分的30%,但不足該學年應修讀課程總學分的60%;

(二)在校期間(四年制不含第四學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學年)不及格的課程總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已修讀學年所修完課程學年平均學分的50%。

學生在規定學制時間內,只允許留級一次。

留級學生的審批手續於每學年初在學校規定的課程補考結束後2周內進行。

第二十八條 留級學生的管理

(一)留級學生學籍編入下一年級相同專業。因學校調整培養方案等原因無法安排在相同專業的,在所在學院內調整專業,隨下一年級重修。原已取得的各類學分仍然有效。

(二)留級學生如再次按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留級的,按該學年實際修讀的課程計算學年所得學分和學年應修讀課程總學分。

(三)留級到下一年級重修者,也可同時跟原班級上課,若修讀通過了原班級所開課程,重修通過了不及格課程,最遲於第七學期末(五年制為第九學期末)由本人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轉回原班級學習。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一學年所得學分未達到該學年應修讀課程總學分的30%;

(二)在規定學制期間,第二次出現因所得學分未達到規定學分而應予留級(規定學分參見第二十七條);

(三)休學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復學申請經審查不合格;

(四)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經過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五)未請假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六)開學逾期兩周未註冊且無正當事由;

(七)本人申請退學。

第三十條 對退學學生的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陝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退學學生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退學通知送達本人之日起,退學學生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原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

(三)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三條 我校退學的學生,兩年內重新參加高考被我校錄取者,經本人申請,學院根據其退學前的學習成績及所得學分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可轉入退學前所在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退學前已取得的學分仍然有效。

第八章

第三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應由學院做全面鑑定,內容包括德、智、體等方面,具體為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

第三十五條 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修完或提前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規定的學分,且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四年制學生在三年級(五年制在四年級)第一學期結束時,已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四年制不含第八學期、五年制不含第十學期課程學分)的85%,且學習成績優良,確有能力在三年級(五年制在四年級)第二學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及教學環節者,可在三年級(五年制在四年級)第二學期開學前,由本人向學院申請提前畢業,學院審核同意後報學校批准。經學校批准提前畢業者,在三年級(五年制在四年級)第二學期結束時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總學分,準予畢業。

第三十七條 截止第七學期末(五年制第九學期末)未修滿培養方案前七學期(五年制前九學期)規定的學分,但在校期間所得學分(不含基礎通識類選修課)達到前七學期(五年制前九學期)應修總學分的90%者(不含基礎通識類選修課),不能按規定學制時間畢業,但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延長學習時間以一年為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應重修或補考所有不及格課程。如第一次延長學習時間期間所得學分未達到應重修或補考課程總學分的60%者,不得再次申請延長學習時間。在延長學習時間期限內,不及格課程全部重修或補考及格,符合畢業條件者,準予畢業。

在校時間已滿六年(五年制滿七年),若仍有一門以上課程成績(含一門)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需要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批准。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學籍編入下一年級,每學期開學時辦理註冊報到手續,並留有效的聯繫方法,確保隨時能夠獲得學校的有關通知,否則,由於無法聯繫到本人而造成的後果,由學生本人自負。延長學習時間學生的學籍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在規定學制時間內,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總學分,既不符合退學規定,又不符合延長學習時間的規定,或符合延長學習時間的規定,但不願申請延長學習時間者,做結業處理。

第四十條 獲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及實踐環節學分,但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的合格分數線者,按結業或延長學習時間處理。

第四十一條 具有免試研究生資格的“學碩連讀”班和臨床醫學七年制學生,凡符合本科畢業條件者,準予本科畢業,於第八學期末(七年制為第九學期末)進入本校碩士階段學習,其學籍管理按學校制定的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由於課程考試不及格作結業處理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半年後且兩年內可向教務處申請補考一次,經批准後,參加在校學生相應課程的結束考試或補考。考試成績及格並修滿學分者,可隨下一屆畢業生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換髮畢業證書的日期算起。逾期兩年未申請補考或補考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請補考。

第九章

第四十三條 在我校所設本科專業(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班)學習期滿,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且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都表明已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研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學校為其頒發畢業證書的同時,授予其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

(二)結業後換髮畢業證書者。

第四十五條 各學院申請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名單和相關材料,先由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審查。審查通過後,學院將擬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名單報教務處審核,再由教務處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章

第四十六條 醫學類五年制本科生和留學生重修、補考、留級、試讀及延長學習時間的規定按《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類五年制本科學生和留學生重修、補考、留級、試讀及延長學習時間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自2006年9月1 日起,從2004級學生開始施行。2004級以前的學生按原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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