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吳為群,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林棟樑,男,漢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福建省奧維商標智慧財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住福建省晉江市永和鎮永和村莊宅東區64號。
被抗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託代理人孫歐,該委員會幹部。
委託代理人崔迎琪,該委員會幹部。
被抗訴人(原審第三人)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灣省台北市桃園縣楊梅鎮富聯路221巷3號。
法定代表人王鳴岳,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世紅,女,漢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小廊坊所建國道平安里1-13。
委託代理人江鴻榮,男,滿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北京市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淀區北窪路又一村6樓1門109號。
抗訴人石獅市統一膠粘製品有限公司(簡稱石獅統一公司)因商標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87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抗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抗訴人石獅統一公司自願向本院申請撤回抗訴。經審查,本院認為,抗訴人石獅統一公司申請撤回抗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抗訴人石獅市統一膠粘製品有限公司撤回抗訴,各方當事人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抗訴人石獅市統一膠粘製品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張 冰
代理審判員 鍾 鳴
代理審判員焦 彥
二○○七 年 六 月 六 日
書 記 員遲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