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統一膠粘製品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等商標行政糾紛案二審

委託代理人孫歐,該委員會幹部。 委託代理人張世紅,女,漢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小廊坊所建國道平安里1-13。 委託代理人江鴻榮,男,滿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北京市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淀區北窪路又一村6樓1門109號。

抗訴人(原審原告)石獅市統一膠粘製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獅市寶蓋鎮坑東村新東工業區統一工業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為群,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林棟樑,男,漢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福建省奧維商標智慧財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住福建省晉江市永和鎮永和村莊宅東區64號。
被抗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託代理人孫歐,該委員會幹部。
委託代理人崔迎琪,該委員會幹部。
被抗訴人(原審第三人)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灣省台北市桃園縣楊梅鎮富聯路221巷3號。
法定代表人王鳴岳,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世紅,女,漢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小廊坊所建國道平安里1-13。
委託代理人江鴻榮,男,滿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北京市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淀區北窪路又一村6樓1門109號。
抗訴人石獅市統一膠粘製品有限公司(簡稱石獅統一公司)因商標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87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抗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抗訴人石獅統一公司自願向本院申請撤回抗訴。經審查,本院認為,抗訴人石獅統一公司申請撤回抗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抗訴人石獅市統一膠粘製品有限公司撤回抗訴,各方當事人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抗訴人石獅市統一膠粘製品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張 冰
代理審判員 鍾 鳴
代理審判員焦 彥
二○○七 年 六 月 六 日
書 記 員遲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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