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轄區內有村民小組20個,全村共有常住人口2759人,新居民2000餘人,水田2712畝,旱地1166畝,各種山林地4668畝。石瀨村村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靠種植業和勞務輸出為主,2010村集體經濟總收入:211.73萬元,村民人均收入:11899元。設施建設
石瀨村從整治環境入手,投入37萬元修建瓶窯鎮的第一個農村公園——石瀨公園,並準備重新規劃原來的石瀨小集鎮,向將來的石瀨工業園區配套居住區過渡,同時計畫拓寬連線石瀨中心村與04省道的雲華路,並配裝路燈、進行綠化。在原來的翁家村中心一帶,該村利用涉及益利素勒工程的拆遷戶搬家的機會,規劃了新農居點——烏子弄農居點。農居點裡有8幢新居開始建築,新農居大道的修建工程也進入前期工作。石瀨村還投入40多萬元修建了該鎮的第一個生態公墓。領導班子
黨委書記: 翁一鳴村委主任: 方金海
黨委委員: 林清勇
村委副主任: 章祖華
村規民約
第一章 ?? 總 則第一條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畫生育法》、《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精神,結合本村實際,建立和健全“村兩委會負總責,協會當骨幹,家庭為中心,民眾做主人”的基層計生工作管理機制 ,制訂本自治章程。
第二條 本自治章程如遇與國家法律相牴觸時,應以國家法律為準。本自治章程適用於本村在冊戶口的村民。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和村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對本村的計畫生育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確保計畫生育的各項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村計生協會在村兩委會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村的計畫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並與各組計生協會組織簽訂相應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第二章 目 標
第五條 全村圍繞“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的目標,依法實行計畫生育,做到無違法生育、無大月份引產、無棄嬰溺嬰、無非法收養、無違法管理行為、無計畫生育重大突發事件和惡性事件。
第六條 大力弘揚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樹立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生男生女都一樣、計畫生育丈夫有責的新風尚。
第七條 積極宣傳避孕節育知情選擇,保障公民落實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八條 實行計畫生育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村民勤勞致富奔小康相結合,與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大力開展新家庭計畫活動,使廣大農民成為“少生優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章 措 施
第九條 建立村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和計畫生育村民自治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力量,實行計畫生育齊抓共管,建立健全計畫生育協會組織,充分發揮會員的帶頭、宣傳、服務、交流等作用,引導廣大育齡民眾在計畫生育中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條 民主推薦村計生管理員,民主評議確定報酬。
第十一條 發揮村人口學校、會員之家的陣地活動,組織育齡民眾參加各類計畫生育培訓。
第十二條 加強村計畫生育服務室建設,大力普及避孕知識和其他生殖保健知識,開展計畫生育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加強全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及時掌握外出已婚育齡婦女孕環情況,督促信息反饋;及時掌握外來育齡人員的婚孕育節情況,明確用工單位和房屋出租戶的計畫生育管理責任,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計生民主議事、民主監督、技術服務、扶貧幫困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計畫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發展和不斷變化。
第十五條 每年年初村“兩委會”要將計畫生育專項支出列入預算,保證必要的計生工作經費。
第四章 獎 罰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生育子女。本村村民生育第一個子女必須符合《婚姻法》規定:男性滿22周歲、女性滿20周歲,先登記,後生育。如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必須先申請,由村委核實後報鎮人口計生辦、區人口計生局,經批准後方可生育第二個孩子。如夫妻放棄再生育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本村獨生子女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在審批宅基地時,獨生子女按二人計算
2、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一次性補助1000元。
3、獨生子女應屆畢業生考入全國十所名牌大學(北大、清華、南京大學、復旦、人大、浙大、上海交通、同濟、四川、南開大學)獎勵2000元。
4、如違反政策生育的人,不得享受以上待遇,在繳清社會撫養費三年後才可享受以上待遇。
第十七條 已婚育齡婦女生育一個孩子後,按照“國家引導,指導長效”的原則,育齡婦女應落實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鼓勵採取長效節育措施;育齡婦女在享受上級計畫生育部門相關補助的同時,可一同享受村里相關補助:
1、按規定實施結紮的每例補助200元;按規定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平產6個月內每例補助100元、10個月內每例補助50元;剖腹產10個月內每例補助100元、12個月內每例補助50元;已實施長效措施意外妊娠後自覺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每例補助100元;短效措施意外妊娠後自覺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每例補助50元。
2、已婚夫妻生育子女後應自覺落實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積極參加村組織的上、下半年的查孕、查環、查病活動。
3、18—49周歲的育齡婦女,跨市外出一個月以上的,必須在外出前到鎮計生辦免費辦理《流動人口婚育情況證明》。在外出時必須接受當地計生部門孕環檢查,每隔三個月寄回當地鄉鎮以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部門出具的孕環檢情況證明,定期寄回孕環檢情況證明的,每次獎勵20元。或者一年二次回本村接受孕環情檢查。
第十八條 符合生育二胎政策而放棄生育指標的家庭,參加合作醫療可減免部分參保金額。
第十九條 村民違反《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發生違反政策生育的將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1、未到法定年齡的未婚青年,如發現非法生育的要配合上級計生部門按《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徵收社會撫養費。
2、違法生育二孩的當事人除上級計生部門按《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本村向違法生育的當事人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取消原獨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條 設立計畫生育舉報獎
1、本村居民發現本地婦女不符合政策懷孕,應向村計生服務員(或鎮計畫生育幹部)舉報,經查實情況屬實的,本村給予第一位舉報者每例100元的獎勵,並對舉報人給予保密。
2、村居民發現外來流動人口不符合政策懷孕的,應向村流動人口計生幹部或其他村幹部舉報,經查實情況屬實的,本村給予第一位舉報者每例50元的獎勵,並對舉報人給予保密。
3、村居民將房屋出租給外來人員居住的,必須簽訂《房屋租賃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發現外來婦女不符合政策懷孕要及時向村計生幹部或其他村幹部匯報,經查實情況屬實的,每例給予50元的獎勵,如發現有外來無證孕婦居住而不匯報的出租戶,或計畫外出生,按上級計生部門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村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應自覺參加鎮村組織的各類培訓,學習掌握計畫生育政策、法規、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等知識,不斷提高計畫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村民有依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村民享有計畫生育優質服務的權利,應自覺落實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一旦避孕失敗,應自覺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應自覺執行計畫生育政策,接受本地計畫生育管理,同時享受計畫生育服務和計生手術經費補助的權利。外出經商、務工的,應自覺按有關要求辦理婚育證明,並及時反饋孕環情檢查證明;外來人員應及時交驗婚育證明;招用外來人員的用工單位或出租戶即房東,要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協定或契約”,並及時登記外來人員的情況,有發現懷孕要及時報告。
第二十五條 村民有參與計畫生育管理的權利,應關心、支持本村的計畫生育工作,積極參與民主監督,主動參與評議村級計畫生育工作。發現有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行為者,要積極舉報,並協助做好工作。
3、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村民自治章程於2010年5月 29日石瀨村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