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促進全市高新技術產業和經濟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的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開發區重點發展通訊、微電子、生物醫藥、機電一體化、新材料、高效節能等高新技術及其產業。
第四條鼓勵境內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以高新技術為主的企業,開發基礎設施,開展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活動。
第五條開發區應當建設完善的基礎設施,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高效率的運行管理體制,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六條開發區不得興辦技術落後、設備陳舊、未達到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項目,以及國家和省、市明令淘汰和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開發區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第九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制定和實施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規定;
(二)依照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開發區內的企事業單位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四)負責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五)負責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初審和考核工作;
(六)負責開發區內行政事務和社會事業的管理工作;
(七)協助建立金融、保險機構,發展會計師、審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服務組織;
(八)根據招商引資和建設發展需要,在許可權範圍內自行制定切實可行的區內優惠政策;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開發區財政實行單獨核算,納入市級預算管理,列收列支,受市人民政府監督。
第十一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在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總額內自行設立機構,並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稅務、物價、公安、土地、審計等部門可以在開發區設立派駐機構,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派駐機構實行雙重領導。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支持和協助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開發區實施統一管理。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接受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項目審批與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開發區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三千萬美元以下(不含三千萬美元)直接利用外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和章程的審批,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直接辦理,並報有關部門備案。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年度計畫、初步設計審批等,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規定許可權辦理,核發《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不予批准的應告知原因。
超出審批許可權的,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向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在開發區興辦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須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進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經評審初步認定符合條件的,報省科技管理部門批准後,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定期考核。經考核不符合條件的,報原批准機關同意,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七條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在開發區註冊的企業,可享受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相應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四章規劃、土地與基本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組織編制,並按規劃管理審批程式報批。經批准的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需局部調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九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開發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開發和利用。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派駐開發區的分支機構,作為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開發區內土地的徵用、出讓、劃撥和管理,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的各項收益按有關規定使用。
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應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核准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負責開發區內房產的交易、出租、抵押和房屋產權產籍管理。
第二十一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編制開發區內的基本建設年度計畫,報市計畫部門納入市基建計畫,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市建設、規劃部門的委託,負責辦理開發區內基本建設工程所需的各種手續,並核發有關證件。
第二十三條開發區內的各種行政性收費,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統一徵收、管理,按有關規定使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勞動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條開發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通過人才、勞動力市場公開招用職工,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有關招用手續。臨時招用外來人員時,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依法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併到開發區勞動行政部門鑑證。企業應建立集體勞動契約制度,其契約文本、實施細則應經開發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開發區應組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開發區內的勞動爭議。
第二十六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必須保障職工享有的勞動、休息、休假、技能培訓、取得勞動報酬、獲得勞動保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按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鼓勵各類專業人才到開發區工作,對開發區企業所需的專業人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市計畫下達的人才進市指標內自行審批報市人事、勞動部門備案,並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八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市人事部門的授權,組建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按市人事部門的要求負責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規定。第三十條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